國安法|竊聽、跟蹤毋需法院手令 特首可批准警國安部門秘密監察
《港區國安法》於30日晚上11時正式生效,警務處將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外界關注這個被形容為「政治部2.0」的部門之權力範圍,其中訂明,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與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訊大相逕庭。
根據港版國安法條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六大職責,包括(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二)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三)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五) 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六) 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至於國安部門,將有七大權力。根據法例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與現時需法院發出搜查令才可進行搜查行動有不同。
至於截取通訊方面亦有新規定。法例規定,經行政長官批准,國安部門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之前,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法例意味國安部門無須法院授權,即可截取通訊。
國安部門有權凍結疑犯資產
另外, 國安部門有權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亦有權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國安部門可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以及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