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三極端情況中央行使管轄權 由內地審訊

撰文:彭焯煒 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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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今日(3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外界關注中央在3種特定情形下,可行使其特別管轄權,但何謂「特定情形」,之前一直未有詳細說明,有關內容現在終於曝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早前通過決定,讓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版國安法。(Reuters)

港府深夜刊憲,標誌着國安法實施,而條文亦首度公開。條文列明中央在三個特定情形之下,可以行使管轄權,並會由內地法院審訊。

法案第55條列明,如果案件涉及:

1.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有困難的;

2.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如出現上述情況,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國安公署立案偵查 內地指定法院按內地法律審訊

第56條規定,上述案件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這些機構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

第57條則列明,這些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58條規定,上述案件的嫌疑人自被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而第60條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製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人大法工委早前的國安法說明,當中提到「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18條指中央宣布香港戰爭狀態或不能控制的國安危機時實施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第18條的第四段提到,「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按法工委說明的意思,即特別管轄權有利於避免香港出現戰爭,或是港府無法自行處理的危害國家事件,令中央政府需要發布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直接實施的緊急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