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政府刊憲:晚上11時正式在港實施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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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正式刊憲《港區國安法》,法例正式在香港生效和實施。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法例納入附件三後發聲明表示歡迎,「港區國安法」會在今日稍後生效。特區政府會盡快完成所需的刊憲公布程序,讓《港區國安法》同步在香港實施。林鄭月娥表示,有信心實施「港區國安法」後,困擾市民近一年的社會動盪可以減退,局面穩定下來,香港可以重新出發,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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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表示,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在上述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將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除在極少數特別情形下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外,駐港國安公署將負起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分享信息等。《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