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大律師公會:特首指定法官審案史無前例 削司法獨立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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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草案提到,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引起司法界質疑。特首林鄭月娥昨日(23日)稱,法官一向由特首委任,又指特首有雙重身份,既是行政首長,亦是特區首長,不會一觸及司法機關的事宜就會影響司法獨立。
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反駁,指按照《基本法》,特首任命法官是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任命﹛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案件違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並會對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並強調在法官任命過程中,政府只有最低限度的參與。

林鄭月娥指各級法院的法官目前一向是由特首任命,不點名批評大律師公會副會長葉巧琦指特首指派法官「聞所未聞」的言論,實則是「孤陋寡聞」。(鄭子峰攝)

大律師公會昨晚(24日)表示,司法獨立乃香港特區法律制度的基石,並體現於三方面:第一,法官的任命是基於其專業資格及相關的經驗;第二,在法官任命過程中, 政府只有最低限度的的參與;第三,處理法院事務及調配資源,包括指派案件的主審法官,應交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

按照《基本法》第88條,行政長官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是按本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所組成的獨立委員會( 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的推薦而作出任命。接受任命後,法官便會在不同級別的法院履行職責,按其專業及資歷審理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件由各級法院領導(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分配予各法官。司法機構會根據其既定程序來決定由那位法官負責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在現行制度下,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不會自行指定或指派個別法官負責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

。特首林鄭月娥23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強調指定法官有先例,做法無損司法獨立。

公會指,令公眾相信香港法院作出的裁決是完全基於案件的事實及法律原則,而不受任何政治考慮或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的干預是十分重要,質疑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案件違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並會對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

公會指,尤其在日後國家安全法下的刑事案件,政府正是檢控方,而行政長官亦將會擔任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賦予行政長官權力以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某一種特定的刑事罪行, 將會損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