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譚耀宗:國安非自治範圍 終院最終裁決前應尋求人大釋法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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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草案說明昨日(21日)公開,剛返港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今日(21日)表示,由於國安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故人大常委會有權作解釋,只是人大常委會亦有賦權香港的法院在審案時有解釋權。
譚耀宗指,國家安全屬於國家行為、事務,故本港終審法院作最終裁決時,應按《基本法》第158條行事,即按程序尋求人大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草案只針對極少數人,內容亦以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希望「港版國安法」可為香港社會帶來穩定。(資料圖片)

國安公署不受22條約束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譚耀宗在香港國際機場見記者時表示,由港區國安法授權成立的駐港國安公署,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所屬各部門」。他表示,國安法草案內容結合了香港實際情況,及人大就國安法所作的決定,強調內容參考了香港很多情況、意見而草擬,希望港人有信心,國安法可令本港穩定。

對於國安法草案指,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委任。譚耀宗解釋,由於國家安全的案件特別,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故他認為設有專門法官、律政司人員處理是應該的事,沒有問題,亦不會抵觸《基本法》。

譚耀宗。(資料圖片)

中央有機制判斷疑犯是否帶內地審

他相信,有關委任不會為法官帶來壓力,指就法官任命一事,本身有很多不同看法,有人曾提出不委任外藉法官,亦有人曾建議由內地法官審案,他個人認為今次最終做法合理。

被問到港區國安法通過後,是否會有涉嫌違法的疑犯被送到內地受審,譚耀宗指有些事無法估計,中央有需要保留部份管轄權,若果特區無法處理一些突發及嚴重的情況和案件,中央可以協助,會有機制判斷哪些疑犯需要被帶到內地受審,但現階段不能詳細透露。他強調,有關條文的作用是在草擬法律時「兜底」,當實際遇到問題時,再想怎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