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拆局〡平衡央港利益的蹺蹺板 解構北京的讓步與企硬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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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港版國安法」,內容隨着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的說明曝光。《新華社》今日(20日)下午發出新聞稿,首次記載草案的一些細節。
有分析認為,從《新華社》文章來看,中央在多個方面向香港人讓步,包括管國家安全屬於國家事權,但草案規定以最大程度依靠特區主導處理,包括執法、檢控及審訊等,條文列明又列明要保障人權等。不過與此同時,中央亦有「企硬」不讓的地方,包括中央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
「讓步」與「企硬」之間,究竟哪邊較輕、哪較重?

港版國安法一般會由香港法律系統處理,律政司會成立相關部門提出起訴。(資料圖片)

「港版國安法」由提出至今,香港及國際社會均有頗多爭議及擔憂。今次《新華社》發出的文稿,是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人大常委會介紹草案內容的發言,是首次向外公開條文內容。

港府主導執法、檢控和審理

對於社會多種疑慮,文稿大致都有回應,而且想向港人「派定心丸」的用意相當明顯。對有聲音憂慮,「港版國安法」立法之後,會有人被送到內地受審,今次條文明確指出,相關案件會由港府負責處理,包括香港警方執法,律政司檢控。

而審訊方面,社會早前有意見指不能讓外籍法官審理,然而今次條文並無相關規限。但當中又有一些細節,就是由特首委任本港法官審理。一般而言,香港法庭要處理案件,是由司法機構安排法官審訊,是以專業角度去處理。至於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如果是由特首委任,則更多屬於政治考慮,被外界視為北京的一道「防守線」。

因此,雖然並無明文規定外籍法官不能審理,但實際操作上已可達到「保險」的相同效果。

多項法治原則 與本港普通法相同

第二個外界關注重點,是法案是依據內地還是香港的法律原則來處理。從今日文稿來看,國安法相關審訊和法律保障,均貼緊香港司法系統現行操作。

文稿表示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無罪推定、保障辯護權、一罪不能二審等,這些均是本港普通法之下通用的法治原則。

不過,文稿亦提到要着力處理好國安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系。而文稿透露草案附則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同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可說是在法律處理方面留白。

人大會議高票通過,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港版國安法。(新華社)

保障人權條文 比內地國安法無要求遵人權公約優勝

第三方面則是保障人權。外界有意見擔心,如涉及國家安全,嫌疑人可能未能得到公平待遇,甚至出現違反人權的情況。今次條文明文規定,「港版國安法」必須跟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處理,以保障人權,相信是針對這方面的質疑。

需注意的是,中國雖然在1998年簽署了《國際人權公約》,但現行法案與公約有不少衝突,如內地的國家安全相關法案,均沒有要求遵守《國際人權公約》,最高刑罰更是死刑,「港區國安法」則是加入保障人權,可見這次是針對外界憂慮而刻意調整。

國安公署一般不出手 惟會監督、指導、協調執行法案

第四項焦點是中央在港設立國家安全機構,即國家安全公署。外界憂慮中央設的國家安全機構,會代替香港部門執法,而文稿顯示雖然設立國安公署,但絕大多數情形下都是因香港部門執法。

不過,文稿並未完全消除外界對於中央駐港機構「指導」香港政府部門處理事件的疑慮,內容亦提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執行相關法案,相信要是要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有效執行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