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細節曝光 打破傳統 須由特首指派現任或前任法官處理
一連三日北京召開的人大常委會今日(20日)閉幕,會議已初審《港區國安法草案》。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於會議期間,已就「港版國安法」的原則、框架及細節作出說明。
在「港版國安法」爭議中,法官角色是其中一個焦點。根據《新華社》文稿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這將有別於傳統以來,由較資深法官指派法官審理案件的傳統。
另外亦有消息指,「港版國安法」《草案》條文並沒有如外界一度傳出的禁止外籍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
從《新華社》的文稿中可以看出,在執行層面方面,從執法、檢控到審判,主要是由香港執行。《草案》提到國安法案件會由指定法官審理,不過,條文亦設了一道「門檻」,所有處理國案法的法官,都必須由特首指派,做法與現時一貫司法運作不同。具體做法是,相關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將由行政長官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至於根據甚麼準則,去決定指定哪些法官審理案件等,《草案》則未有詳細列明。
現時法官審理甚麼案件,是由較資深的法官指派,當案件上到不同級別的法院,該法院的較資深的法官,會指派其他法官接受審理案件。將來審理國安法案件,成了「特例」。
另外,條文又訂明,香港特區對本次立法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特區管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次立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草案》強調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只是特定情形下,情況少之又少,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草案》說明強調指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尊重保護人權等重要法治原則」。《草案》明確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護人權,也寫明保護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各項權利與自由,與國際公約精神相符。
根據《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而任命的,而且須經立法會同意。按例,該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92章)設立的一個獨立法定組織,由9名人員所組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當然主席,律政司司長擔任當然委員,其餘7名則由行政長官委任,當中包括兩名法官、大律師及律師各一名,以及3名與法律執業無關人士。
現時香港終審法院共有23名法官,其中有15名外籍法官,分別來自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均為非常任法官。根據《基本法》第92條,「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故此,香港的法官沒有國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