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地位】葉劉批官員錯解基本法 對「犯基本錯誤」感詫異
港澳辦及中聯辦發炮,批評內會主席郭榮鏗拖延內會選主席程序,泛民主派人士認為兩辦觸犯了基本法第22條中「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的條文規定,而港府19日零晨第兩度修改新聞稿,明確指明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雖然有助釐清問題,但同時引起更大爭議。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批評,對政制局一度錯誤解讀基本法,「犯上如此基本的錯誤」,感到詫異。她指,《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對「國家」於法律上的含義,中聯辦並非第22條所指的中央轄下部門,而是「國家的一部分,獲授權並行使中央職權」。
曾任入境處處長,其後成為本港首位保安局女局長的葉劉淑儀,認為兩辦在港的角色,於回歸時已經處理,她引述《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對「國家」於法律上的含義,指國家是指「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使的職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當局」,而兩辦則是「國家的一部分,獲授權並行使中央職權」。
對於政府星期六三度出稿,先是傍晚指「中聯辦是按《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其後才澄清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及駐港解放軍是根據《基本法》第13及14條設立,葉劉淑儀表示,不明白為何官員連解放軍同外交部公署另有條文管都不知道:「反映政制局官員不了解基本法,觀感好差。」又說:「真係好詫異,回歸已經20多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官員竟然仍然犯上這種錯誤。」
葉劉補充,中央政府獲授權機構評論,監督,指導協助或支持「基本法」的落實,均不可以視為干預。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II部 字和詞句的釋義
“國家”(State)只包括 ——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b)中央人民政府;
(c)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d)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使的職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當局;
(e)符合以下說明 ——
(i)代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其行政職能,或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使的職能;及
(ii)沒有行使商業職能,並且是在獲轉授的權力以及獲轉授的職能範圍內行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及
(f)符合以下說明 ——
(i)代(d)段提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當局行使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職能,或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使的職能;及
(ii)沒有行使商業職能,並且是在獲轉授的權力以及獲轉授的職能範圍內行事的該等中央當局的附屬機關;
(由1998年第26號第4條增補)
不過,民主黨涂謹申接受傳媒訪時認為,港府是受到「好大力量迫使打倒昨日的我」,才強稱二十二條不包含中聯辦。
《香港01》翻查文件,發現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向立法會提文件明確指出,中聯辦前身的新華社香港分社「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而新華社於2000年易名為中聯辦,此與中聯辦並非按《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成立的說法脗合。
涂謹申接受查詢回應表示,在設置問題上,中聯辦確實有可能不是根據基本法22條3款所謂的「中央政府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因新華社香港分社1997前已存在,但他仍然為中聯辦屬於該條1款所稱的「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故應受22條1款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