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深夜修訂 不再指中聯辦由中央按《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成立
中聯辦地位問題近日引起討論,港府周六晚(18日)近7時發表「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新聞稱,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不過深夜約11時半,當局出新聞稿修訂版本,刪去「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相關條文,改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及「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港府今日(19日)凌晨再出稿補充,除了重申中聯辦並非《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也補充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亦非按第22條成立的機構。
「兩辦」發炮轟反對派被指違《基本法》22條
港澳辦、中聯辦上周一(13日)發炮,狠批一些反對派議員為了謀取政治私利,罔顧公眾利益,採用卑劣手法癱瘓立法機關運作,認為這種行為無異於「政治攬炒」,又批評其所作所為令人質疑有違有關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對此予以強烈譴責。
不過被指有違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聯辦周五(17日)發稿指中聯辦和港澳辦不受該條例規限,強調中央對港工作部門依據中央授權履行職責,有權力也有責任對香港事務發言發聲。
聶德權兩年前曾指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
政制事務局在2007年1月的立法會文件,列出按《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資料,當中寫有「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包括: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及中聯辦」共三個,並刊於《憲報》。
該文件也列明,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13條設立的機構;駐港部隊則是根據《基本法》第14條設立的機構;「中聯辦之前名為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機構的名稱在2000年作出更改,以充分反映其在香港根據中央政府授權而履行的職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兩年前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也稱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2007年1月的立法會文件↓↓
傍晚新聞稿「雙肯定」中聯辦受限於第22條
港府今日傍晚發表「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新聞稿,指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因此港澳辦和中聯辦關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未能選出主席,「並非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也指也列明「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修訂版刪兩處「《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不過到深夜,政府新聞處刊出修訂,刪去原文中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直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一句也有修改,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字眼。
到今日凌晨,政府發表「特區政府回應傳媒查詢」新聞稿,指明中聯辦非按照《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機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駐港部隊也是按《基本法》另外兩條條文而設立。
↓↓三篇新聞稿全文↓↓
政府18日晚上6時52分回應的版本
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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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運作的言論,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因此,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過半年達十五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港澳辦和中聯辦對此表達關注和提出意見,無論從憲制、管治和操作層面來說都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並非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一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
政府18日晚上11時36分修訂的版本
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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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取代今日(四月十八日)晚上六時五十二分發出的新聞稿(稿號:GIS2020041800621)。
原文第四段的「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應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原文第六段應為「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全文為:
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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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近日關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運作的言論,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因此,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過半年達十五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港澳辦和中聯辦對此表達關注和提出意見,無論從憲制、管治和操作層面來說都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並非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政府19日凌晨0時27分新聞稿
特區政府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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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十九日)回應傳媒查詢關於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時表示: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設立的機構;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設立的機構。
↓↓《基本法》相關三條條文↓↓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