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1999年文件:中聯辦前身新華社為中央授權機構 非按22條成立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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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中聯辦日前就立法會內會停擺高調表態,引起關注及討論其憲制地位問題,民主派批評「兩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不得干預香港事務),甚至連港府昨晚新聞稿最初也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至深夜才修訂刪去「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句語,及至凌晨第三度出稿直指中聯辦並非《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究竟中聯辦是否按《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成立?
《香港01》翻查文件,根據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清楚提到中聯辦前身的新華社香港分社背景,稱「新華社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而新華社於2000年易名為中聯辦,此與中聯辦並非按《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成立的說法脗合。

根據政務事務局於1999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提及中聯辦前身的新華社香港分社背景,稱:「新華社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


根據政務事務局於1999年6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談及有關中央駐港機構設立的機制,當中提到中央駐港機構有三個,分別是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香港駐軍)及新華社香港分社。

文件又特別提到「新華社香港分社,在香港成立已超 過五十多年,它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 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又強調新華社香港分社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與中聯辦並非按《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成立的說法脗合。

另外,政務事務局於2007年1月提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文件,提及新華社於2000年易名為中聯辦,以充分反映其在香港根據中央政府授權而履行的職務,而文件特意附上一份2000年1月21日的政府憲報,指中央人民政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包括中聯辦。

不過,港府在往後日子的說法卻出現「偏離」。例如2018年,時任立法會議員范國威於立法會質詢環節,問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有關中聯辦在香港營運書店的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當時指,《基本法》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曾說:「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有關說法明顯與港府最初說法有別,亦因此加深外界認為中聯辦與《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有關的印象。

政府1999年文件:中聯辦前身新華社為中央授權機構 非按22條成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於2018年曾指,第二十二條適用於中聯辦,曾說:「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