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譚耀宗指判決確立緊急法權力 湯家驊:加強保障市民
政府於去年10月反修例示威浪潮期間,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民主派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違憲,去年11月獲判勝訴。政府一方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4月9日)裁定政府部分勝訴。
按判決,特首引用《緊急法》做法並無違憲,而引《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中,在合法集結中禁止蒙面屬違憲,但限制非法集會,或未經准許集結的人士蒙面,不屬違憲。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是次判決確立政府有權不經立法會動用《緊急法》,有重要意義,但指在合法集會中仍然不能禁止蒙面,未能完全制止暴力行為,稍嫌「唔湯唔水」。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判決反而在另一層面增加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表示,上訴法庭以法律的「延續性」為由,裁定《緊急條例》合憲,是忽略了憲法秩序關乎的公民權力及權利意識。
譚耀宗:當時立法有緊迫性
譚耀宗指出,民主派早前提司法覆核的主要理據之一,是動用《緊急法》也不能繞過立法會,是次判決確立政府有權不經立法會動用《緊急法》的權力。他提到,訂立《禁蒙面法》當時具有緊迫性:「當時好多人蒙住面搞暴力。」
不過,集會如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政府仍然無權禁止蒙面,譚耀宗認為有點「唔湯唔水」。他指:「在合法集會中,也隨時有人蒙面作暴力行為,警方有需要確保社會安寧、沒有破壞行為,不論合法非法(集會),都有這個需要。」他認為,雖然警方有權因應現場環境宣布終止合法集會,但始終解散需時,現場可能已出現混亂。至於是否建議政府上訴,譚耀宗認為這應交由政府決定。
湯家驊:上訴庭確立執法過程也須合憲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認為,判決在法律上合理,只是執行上有困難。他解釋,法庭今次判詞的主要理據是,在合法集會中仍然禁止蒙面,要求參加者表露身份,並不合乎「合理平衡」的法律原則,過於嚴苛,所以有此判決。只是在執行上,當一個合法集會因場面混亂,警方根據《公安條例》將其解散,在法律上參加者就不得再蒙面,但實際上很難要求所有人即時除下蒙面物品。
湯家驊又提到,今次判詞提出一個較新的觀點。他指,法院過往審理違憲問題時,一般著重條文和《基本法》有否抵觸。不過今次上訴庭進一步解釋在執行法律期間,執法機構也不能違反憲法,這一點在過往的司法覆核中較少被處理。在《禁蒙面法》的案例中,當警方要參加集會人士除下面罩,就必須先宣布整個集會解散,不然都屬違憲,有被挑戰的風險。因此湯家驊認為,判決在另一個層面保障了市民的基本權利。
至於是次判決是否確立政府有繞過立法會的權力,湯家驊提到,判詞已花大量篇幅解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在《緊急法》下訂立規例,但無權訂立普通法例,法院已區分兩者的差異,不存在褫奪立法會權力的問題。
戴耀廷:法院只審視法律延續性原則離地 忽略港人對政府被制約期望
另外,曾以公民抗命為由發起佔中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表示,上訴法庭以法律的「延續性」為由,裁定《緊急條例》合憲,是忽略了憲法秩序關乎的公民權力及權利意識。
戴耀廷解釋,上訴庭認為在不抵觸憲法秩序改變的情況下,《基本法》下的憲法安排,跟1997年前的大致相似。但他認為,即使香港的憲制在主權移交時,未有明顯變化,但現時港人已變得有強烈意識,期望權力受到更有力的制約,以及個人權利須受到更有效保障,較殖民地時代以至特區成立早期已出現非常大的變化。
他認為,上訴庭單以延續性這「那麼抽離、空泛的技術性原則」,來合理化現行憲制及法律,對要求已然不同的港人而言,必定難以接受。他狠批法院與民情脫離,「只執著於條文、架構及一些技術原則,就是一個離地的法院,不能符合公民對權力及權利的熱切期望,也將難以再獲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