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例不改港審訊制度 李家超:尊重新聞及法律界
《逃犯條例》修訂備受爭議,政府早前提出3方面共6項額外措施,提高移交罪行門檻至7年或以上;同時向特區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由當地的中央級別機構提出以及加強人權保障。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2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政府近日就《逃犯條例》修定提出額外措施,是綜合市民和學者的意見,強調修例不會改變本港的法律制度和審訊制度,只是將現有法律剔出地理限制,以及由特首啟動移交程序。李家超重申條例針對的是殺人犯、涉強姦等嚴重罪行人士,一般市民不會有影響。
李家超在商台節目《政好星期天》中強調移交需要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同時移交逃犯,在內地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移交請求。他舉例指,若採訪有政治意見的人就不會被移交。被問到修例會否再有修訂空間?出席同一節目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稱,立法會已經收到不少建議,相信會由立法會處理。
李家超日前回應議員發言時,指新聞界及法律界「朋友」等不了解《逃犯條例》運作,他今強調非常尊重新聞界及法律界,解釋自己是指有部分與他溝通的新聞界和法律界人士沒有看過草案,重申自己沒說「新聞界被誤導」的言論。被問及會否再約見其他新聞界人士?李家超稱一直都有約見,他又指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於周一、二、三舉行,認為審議過程要配合立法會工作,認為有更多解讀是好事,「一般市民安居樂業無咩點留意條例」。
3位匿名的香港法官接《路透社》受訪問時稱,對修例感擔憂。鄭若驊稱《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亦不可隨意解僱法官,同時法官在司法宣誓時,內容亦包括無畏無懼、不偏不倚等。
政府就修例提出的新措施中,包括加強人權保障,政府可將探視權和公開審訊及無罪假定等保障,加入與移交方的協議之中。李家超強調移交安排經過嚴格過程,又指按照內地法律,疑犯被捕後,當地法院需於指定時間內通知疑犯家屬,亦要有律師代表,故條文上完全符合要求。
被問到為何不將額外人權保障寫入修訂《逃犯條例》時,李家超解釋為保持靈活性,因修例不是只處理某個司法管轄區,強調不同國家地區的司法制度很不同,有部分實行普通法、亦有實行大陸法,如某些國家已經是實行「無罪假設」原則,就不需要將條款寫入協定條文。
鄭若驊於節目後重申,額外的人權保障若有需要會加入移交的協定條文,香港和申請方都會簽署,保持靈活性。被問到現時與台灣的商討情況,以及疑犯會移交當地哪個部門時,李家超僅強調,要經過協進會及策進會平台商討事件,認為當香港有法律基礎後,雙方就可處理司法互助和移交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