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一文睇晒9項豁免 商界犯以下4商業罪仍陷法網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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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今日(26日)審議及通過修改《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內容,當中抽起9項涵蓋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移交罪行。雖然當中不少獲豁免的罪行涉及商業行為,但獲保留下來的罪行,當中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等,仍屬商業罪行。有法律界人士指,政府未有一致說法,直言選擇剔除的罪行「不是像買六合彩般隨意亂揀」。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左二)接受《香港01》電話訪問時指,保安局建議剔除9項罪類,7項表面上與商界有關。(資料圖片)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接受《香港01》電話訪問時指,保安局建議剔除9項罪類,7項表面上與商界有關,即

10.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4. 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他直言選擇剔除罪行「不是買六合彩」,不能隨意揀,而是每個罪行都有其原因,但政府未有詳細解釋。而其中保留下來的罪類,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商界及個人同樣可以干犯,卻未有被剔除,政府未有一致說法。而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同樣有機會屬商業罪行,仍未被豁免。

除此以外,他擔心其中一項,即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是豁免犯罪人士,而非豁免行為,「為何某人因其身份而免於被控」。

有法律界人士解釋,秘密佣金即俗稱「收回佣」,未經主事人(僱主)授權而提供/收取利益;至於違反信託義務,由於政府未有詳細解釋背景,如以民事法的解釋,即犯事人及受害人有互信關係,有機會因違反信任,而犯上串謀詐騙或行使虛假文書等罪行。

以下是4項商業罪行:

1. 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
2. 賄賂、貪污
3. 秘密佣金
4. 違反信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