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被DQ】港府:無關政治審查 「民主自決」不符選舉法律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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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黨劉小麗今(12日)獲選舉主任通知參選提名無效。港府發聲明表示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又指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提倡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内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
聲明又表示,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立法會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選舉主任取消劉小麗參選資格,政府指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林若勤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回應,指《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強調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港府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港府又提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香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相抵觸。
聲明指,「民主自決」或主張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又說,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提倡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