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被DQ】選舉主任任裁定劉小麗提名無效!(附裁決重點)
劉小麗陣營證實,已接獲選舉主任通知,劉小麗參選提名無效。
選舉主任在通知書中詳細解釋DQ劉小麗的原因,包括注意到劉小麗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結束後,於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共同聲明,當中提到「我們的共同政治綱領是『民主自決』、「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等字句,選舉主任認為,劉小麗作出上述聲明,表明她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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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龍西補選將於11月25日舉行,提名期下周一結束。《香港01》從劉小麗陣營獲知,政府已正式通知劉小麗,其參選資格無效,成為首位被二度DQ的泛民議員。
選舉主任在通知書中詳細解釋DQ劉小麗的原因,包括注意到劉小麗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結束後,於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共同聲明,當中提到「我們的共同政治綱領是『民主自決』、「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等字句,選舉主任認為,劉小麗作出上述聲明表示她並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主權。「劉小麗亦明顯地表明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
選舉主任又指,留意到劉小麗在2016年並沒有妥當地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加上劉小麗於2016年10月13日在Facebook刊登一篇陳述,當中提及「謊言的核心正是特區政府的整個政制,表面上有合法性,其實一點都無!整個《基本法》,整個政制連特首,未有經過港人民意授權,所以根本非法!」的字句,若一併細閱共同聲明及臉書的陳述,令人懷疑她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對於劉小麗將小麗民主教室網站上的部分「自決」總綱刪除,選舉主任說,注意到總綱只是直至近期才被刪除,故判斷其「僅屬避免選舉主任就她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不利決定而採用的策略」。
選舉主任說,「我通盤審視所有材料後,認為劉小麗的政治立場從一而終地(a)容許香港人自主命運,而香港獨立屬於選項之一,以及(b)完全拒絕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故裁定其參選提名無效。
選舉主任通知書全文節錄如下:
選舉主任稱,注意到香港眾志、朱凱廸及劉小麗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結束後,於2016年7月30日(據《文匯報》於2018年9月15日報道)作出的共同聲明,當中指出:
(a)「我們的共同政治綱領是『民主自決』。民主自決的政治意義本就是要超越所有對人民的限制,包括是《基本法》的張制,以民主的方式讓人民決定自身的命運和香港前途。...若香港人要決定未來,自主命運和前途選項,我們不得不從『《基本法》是唯一基礎』的思想框架中掙脫,香港的命運應由香港人決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及
(b)「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
選舉主任認為,劉小麗作出上述聲明表示她並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主權。劉小麗亦明顯地表明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
「我認為劉小麗作出上述聲明表示她並不接受中華人共和國擁有香港的主權。劉小麗亦明顯地表明香港獨可以作為選項。」
選舉主任又引用陳浩天的選舉呈請中的判詞,(a)候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基於根據清晰的憲制意圖和目的而施加的實質性及必須的法律要求,亦是候選人資格的先決條件
「除非有明確、清晰並具備說服力的資料,足以向客觀及合理的人顯示,該候選人相當可能在提交提名表格時沒有意圖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如某候過人已提交提名表格並簽署該聲明,一般而言,應被視作已經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 條的要求。」
若一併細閱共同聲明及臉書的陳述,便會令人對劉小麗在刊登共同聲明及臉書陳述的時候,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生疑。共同聲明、宣誓事件以及2016年10月13日在臉書刊登的陳述,全部都是劉小麗在2016年簽妥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之後的公開行為。「當判斷劉小麗現時的自稱意圖時,我必須考慮這些行為。」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第40(1)(b)(i) 條規定:候選人的提名表格必須載有一項示明該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得獲有效提名。該聲明載列於提名表格第二部分第5段。劉小麗已簽妥並在2018年10月2日交回該聲明以及確認書。確認書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擬備供選舉主任使用,藉此讓每位候選人確認於簽署提名表格內的相關聲明,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
「我留意到劉小麗在2016年的立法會會議上,並沒有妥當地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劉小麗「自2016年10月12日起喪失就任立法會議員職位的資格,或已離任該職位,並無權重新宣誓就任。」
判決指出,劉小麗於2016年10月13日在臉書(Facebook)刊登一篇陳述,當中提及「謊言的核心正是特區政府的整個政制,表面上有合法性,其實一點都無!整個《基本法》,整個政制連特首,未有經過港人民意授權,所以根本非法!」此臉書的陳述對評定劉小麗在宣誓事件中的意圖有關。原訟庭毫無猶豫地總結,根據劉小麗宣誓時的態度及方式,以及其後她刊登於臉書的陳述,劉小麗在立法會作就職宣誓時客觀地並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
若一併細閱共同聲明及臉書的陳述,便會令人對劉小麗在刊登共同聲明及臉書陳述的時候,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生疑。共同聲明、宣誓事件以及2016年10月13日在臉書刊登的陳述,全部都是劉小麗在2016年簽妥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之後的公開行為。當判斷劉小麗現時的自稱意圖時,我必須考慮這些行為。
我又留意到2018年9月14日《明報》以及2018年9月15日《文匯報》報道劉小麗的「【總綱I政治】政治上公民自強自決」,劉小麗提出「政治上公民自強自決」的主張以及香港人有政治自決的權利的理念。
特別行政區的法庭多次確定中國一直都擁有香港(即現香港特行政區)的主權,這是不置疑的。根據《基本法》(特別是序言、第一條及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主權,本質上是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完整性,即不擁護《基本法》。當讀到總綱中「中共對香港並沒有自有的、不需尊重香港人意願的主權與統治權」以及共同聲明中「我們不得不從「《基本法》是唯一基礎」的思想框架中掙脫,香港的命運應由香港人決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劉小麗明顯地根本不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合法性。
「我已因應劉小麗於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言論,考慮她近期自小麗民主教室網站上刪除總綱的行為,是否體現她已真誠地放棄早前(與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圖相違背)的政治立場。我注意到總綱只是直至近期才被刪除:即靠近在劉小麗於2018年9月20日公開宣布她有意參加2018年立法會九龍西地方選區補選之前,而她又旋即於2018年10月2日簽署該聲明及確認書。考慮到劉小麗在甚麼時候刪除總綱,以及她的政治立場由2016年7月為公眾得悉至今的時間,我認為她並未改變其政治立場(而一如既往地傾向支持香港獨立),而她刪除總綱,以及在2018年9月20日作出上述言論,僅屬避免選舉主任就她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不利決定而採用的策略。我通盤審視所有材料後,認為劉小麗的政治立場從一而終地(a)容許香港人自主命運,而香港獨立屬於選項之一,以及(b)完全拒絕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
經考慮上述所有事項以及法律意見後,我不接納劉小麗作出了一項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 條規定的聲明。因此,我決定劉小麗的提名為無效。
為確保民主派有一名候選人可出戰,民主派Plan B的李卓人今早已報名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