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倘與憲法相衝突 基本法優先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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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再電台節目上表示,憲法是「國家主體」,而香港特區這是「特別安排」,倘特別法律與一般法律衝突時,「特別法律是會優先適用」。

香港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再電台節目上表示,憲法是「國家主體」,而香港特區這是「特別安排」,倘特別法律與一般法律衝突時,「特別法律是會優先適用」。(資料圖片)

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早前出席一個《基本法》研討會時,指「凡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問題,憲法的有關規定自動適用於香港」,引起社會爭議。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27日)則重申,憲法固然適用於香港,又以《普通法》概念解釋憲法地位,稱《基本法》是特殊法,憲法是普通法。

香港律師會會長彭韻僖今(28日)於香港電台「香港家書」節目上表示,國家以「一國兩制」處理香港回歸問題,而《基本法》則作為「特別法律」,保障「一國兩制」有效實施;並以《基本法》作為連接兩個制度的橋樑,讓兩個制度在一個國家主權下可同時發揮它們的功能。

她指,《基本法》在兩個法律制度下,都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亦是兩個制度確認的法律。

她續指出,「我們需要明白,憲法規定的是國家主體,而香港特區則是一個特別的安排。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如果特別法律的安排與一般法律相衝突,特別法律是會優先適用。」

她指,根據基本法,香港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了和基本法有抵觸或經過香港立法會作出修改,都繼續保留,因此香港沒有實施大陸法,「這也是基本法優先適用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