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香港民族黨】湯家驊指不違反人權 張達明:需證明有危害行動

撰文:侯彩琳
出版:更新: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今早(17日)表示收到警方的一批文件,指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保安局局長行使《社團條例》權力,基於國家及公共安全等,禁止該黨運作。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根據《社團條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之定義必須以《國際人權公約》的準則解讀,而曾有案例顯示,若有政黨危及在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可被取締。

湯家驊在facebook表示,根據《社團條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之定義必須以《國際人權公約》之準則解讀。(湯家驊facebook截圖)

湯家驊表示,根據《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如有合理懷疑某組織活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及國家安全,便須向保安局局長報告及要求發出禁止其活動之命令。

湯家驊指,根據《社團條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之定義必須以《國際人權公約》之準則解讀。他舉例指出,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曾有一宗案例涉及有人在意大利嘗試重組法西斯黨,當時此人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其政黨亦被取締。該人士上訴至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若這案例的原則適用於香港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

他還表示,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亦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因此今天保安局局長所作之措施,實不足為奇。

湯家驊表示,《社團條例》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因此今天保安局局長所作之措施,實不足為奇。(羅君豪攝)
記者協會發聲明,關注警方建議保安局長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引證的文件中包括大量傳媒報道,憂慮做法影響言論自由。(梁鵬威攝 )

律師會理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現階段未能知悉警方對香港民族黨的指控,難以評論其做法是否合理,惟原則上該組織需要有實質及具體行動危害國家安全,才會被取締,純粹發表不符《基本法》言論,不足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