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社團條例》因政治而生 禁香港民族黨早有伏筆?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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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17日)表示,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並指這是1997年回歸後第一次引用有關權力。
其實今次事件焦點的《社團條例》第8條,是在後過渡期,由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6月通過,並在回歸後生效。根據條文,如社團事務主任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而對於何謂「國家安全」,《社團條例》的釋義明確包含「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1949年訂《社團條例》 為管束國共關連組織

《社團條例》於1949年制訂,規定社團須強制進行註冊。有說當時二戰結束不久,社會治安問題千頭萬緒,加上內地政局動盪,不少內地移民來港並成立形形色色的組織,支持國民黨與共產黨的組織爭鬥不休,更和港英政府時有衝突,衝擊社會治安,因此當局透過訂立《社團條例》加以規管。條例賦權社團註冊官,可拒絕任何屬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政治團體的屬會,或與該團體有聯繫的本地社團的註冊。

當時港英政府表示,立法目的為「備存有關香港所有社團的紀錄、掌握對各社團宗旨的認識,以及加強對社團作出管制的權力。」亦因涉及治安問題,社團註冊事宜屬警方管轄。

到1992年,由於港英政府認為《社團條例》不符合1991年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此修訂《社團條例》,改為較寬鬆的版本,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不遵守通知規定的社團,罰則也相應調低。

另外,條例所涵蓋的「有損香港安全」,只能針對香港作為一個整體的生存或福祉,不能視作保障政府或代表部分或少數利益人士的生存或福祉,例如要涉及恐怖主義等,當局才可行使。

李家超表示,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林若勤攝)

中英爭拗 北京拍板改例

由於中英雙方九十年代在政制問題出現分歧,中方另起爐灶成立臨時立法會。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7年2月23日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指出1992年的《社團條例》修訂是「重大修訂」,不得在回歸後的香港生效,要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

在同年5月,行政長官辦公室向臨時立法會提交《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訂定在1997年7月1日特區成立後的《社團條例》,大致回復1992年修訂前的版本。當時臨立會成立了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最終在6月14日通過。

最終版本的條例訂明,在下述情況下,社團事務主任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拒絕任何社團的註冊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

(a) 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所以今次外界關注,保安局是否有證據指出民族黨的活動涉及破壞國家安全,才考慮取締。不過,根據現時的條例,主要依據社團註冊主任的判斷,只要他認為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時,即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記者協會發聲明,關注警方建議保安局長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引證的文件中包括大量傳媒報道,憂慮做法影響言論自由。(梁鵬威攝 )

「國家安全」指保衞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但無具體行政指引

至於何謂「國家安全」?其實當時法案委員會進行了頗為詳細的討論。行政長官提交的草案建議,國家安全指「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委員會大致同意這個定義。

當時亦有委員要求當局再進一步,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應向警務處處長發出和應用「國家安全」此項考慮因素相關的行政指引,指明在什麼時候有何種應用方式,並與民主社會的標準一致。

不過在回歸後的1997年7月25日,政府表示基於:(1) 經常有很多社團成立,難一概而論;(2) 《社團條例》並不要求警方作出臨場判斷決定是否拒絕註冊,警方有足夠時間先行諮詢保安局局長。

所以最後政府沒有發出相關行政指引,並建議警務處處長在應用《社團條例》所訂有關「國家安全」的考慮因素時,應視乎個別情況作出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