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通過千禧年至2015年入職公務員 可自願延長退休年齡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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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今日(19日)通過,建議延長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政府的公務員的服務年期,並給予合資格公務員兩年時間決定是否選擇延遲退休,據悉涉及公務員數目為5萬多人。
公務員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行會在今日會議上建議,延長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政府的公務員的服務年期。
其中文職職系公務員,可自願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而紀律部隊職系公務員,可自願延長退休年齡至60歲。
公務員事務局指,給予合資格公務員兩年時間決定是否選擇延遲退休,除過渡期間另作安排,而所作決定不可撤回,但容許已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在延長服務期內退休的彈性。
局方指,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應由實行日期起,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供款表,但為吸引公務員延遲退休,合資格公務員在緊接選擇延遲退休的方案生效前,享有的政府公積金供款率得以保留,直至在轉移後的供款表進入下一個供款率。
假設選擇期為兩年,政府的額外公積金供款將最多為58.9億元;假設有關人員選擇延遲退休的比率為 100%,政府對公積金的額外承擔估計不超過4億元,料最多共增加約63億元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