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風波】有紀錄為證 黎棟國曾諾罪犯不移交內地 兩疑團浮面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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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近日向國會提交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希望引渡一名逃犯回國,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翻查資料,原來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在前年亦曾遭立法會議員問及有關議題,他透過書面回覆,兩度承諾特區不會將逃犯移交到內地。
同時,今次引渡風波亦曝露兩大疑團有待解惑。從現時已知資料顯示,事件中的疑犯僅屬商業犯,何以北京拒絕交予美國?其次,現時香港與內地並無逃犯移交協議,港政是以何法據將疑犯移交內地,具體又是如何執行?

一名澳門籍男子駭進美國律師事務所內聯網並盜取內幕交易資料獲取暴利。(互聯網)

美國國務院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政府發言人拒絕評論個別個案,僅稱香港政府按照香港法律處理移交逃犯請求。

不過翻查資料,原來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曾書面回覆兩位立法會議員,表明香港與內地並沒有移交逃犯安排,有關安排尚在商討階段,並許諾不會移送逃犯回內地。

黎棟國在前年的2月及5月,分別遭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及梁家傑問及兩地移交逃犯安排的事宜,他在書面回覆梁繼昌時清楚指出「由於現時香港與內地沒有訂立移交逃犯安排,而香港亦沒有相關法例授權,特區政府未曾、亦不會將逃犯移交到內地。」而他在3個月後再度回答梁家傑,稱「特區政府從未曾將逃犯移交到內地;在相關安排正式立法及生效前,也不會將逃犯移交到內地。」

黎棟國當時又指,現時為移交逃犯安排提供法律基礎的《逃犯條例》並不適用於內地。日後如香港與內地訂立移交逃犯安排,亦需要經過香港的本地立法程序,方具法律效力。「事實上,現時香港要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逃犯移交,香港必須先與當地訂立了雙邊移交逃犯協定,或以適用於香港的相關多邊協定為基礎,並根據《逃犯條例》制定附屬法例,協定方能生效,香港才能處理該地的移交逃犯要求。」

不過黎棟國亦提到,雖然香港與內地沒有訂立移交逃犯安排,但過去亦有一些情況,香港警方與內地協商後,內地執法機關會酌情將一些涉嫌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送回香港接受調查或審訊。

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兩年前在立法會明言特區不會將逃犯移交內地。(歐嘉樂攝)

隨著涉事疑犯的資料浮面,媒體已陸續拼湊出事件的輪廓,然而當中有兩大備受關注的疑團,至今尚未有清晰答案。

第一個疑團:

被捲進今次引渡風波的28歲澳門籍男子,與另外兩名被告駭進總部位於美國紐約的律師事務所,盜取機密訊息籍此獲利,有關罪行屬商業罪行,不牽涉政治敏感議題,不過北京當局一反常態拒絕移交,令外界揣測背後動機為何?雖然有關報告提到,是因為中央政府正調查另一宗相關的罪案,而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接受《香港01》訪問時亦估計,因內地已就疑犯展開調查,故希望將疑犯留在國內,但似乎仍未足以釋除外界疑竇。

第二個疑團:

今次事件的另一焦點,落在港方將疑犯移送至北京看管這一舉措上。香港雖屬中國一部分,不過政治角色特殊,且實行一國兩制,各與不同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或移交逃犯協定,而現時香港的《逃犯條例》亦不適用於內地。究竟港府如何行這次「移交」行動呢?

翻查資料,過去或有案例可循。2015年,一名男子涉嫌走私價值25億元人民幣黃金,被大陸公安通緝,他之後逃往香港藏匿,至2017年1月遭香港執法部門抓獲,並被移交給深圳海關。當時入境處表示,該男子是因逾期逗留被警方拘捕,入境處是按既定程序將其遣返原居地。

曾任入境處長的葉劉淑儀表示,以現時掌握的資訊難以推斷港府是以何法例將有關犯交給內地當局,不能排除的可能性是,港府亦是以「逾期居留」作理由,將有關疑犯釋放送回內地,由內地當局處置疑犯。

晚上有線電視引述消息指,香港特區政府是釋放了有關疑犯,而非移交。

美國國務院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資料圖片/林若勤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