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年輕駭客盜取300萬美元 林鄭拒引渡美國 事件經過全還原
美國國務院近日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香港01》綜合各方消息,嘗試拼湊還原事件的來龍去脈,涉事罪犯為一名28歲澳門人,早年聯同另外兩名被告駭進兩個位於美國紐約的律師事務所內聯網,非法盜取逾300萬美元,其後在來港後被捕,掀起一場外交角力風波。
美國總領事館回覆《香港01》查詢表示,按照一般慣例,不會就正在調查中的個案細節作評論。
綜合前高官何志平涉賄案中控方曾引述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該名名為Iat Hong的28歲男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他聯同另外兩名被告入侵了總部設於紐約的律師事務所內聯網,並通過欺詐手段偷取了涉及多家上市公司的信息,這些消息涉及上市的合併和收購討論。被告然後使用被盜的非公開內幕資訊進行交易,並獲得約300萬美元的非法利潤。
綜合目前各個地區的引渡條例以及有關消息,大致可勾勒出整個事件的輪廓。由於目前港澳之間並無引渡條例,而澳門和美國之間亦沒有引渡條例,因此在澳門犯法的Iat Hong即使在美國政府的眼底下犯罪,美國亦無法採取動作。直到其後該男子入境香港,由於美國與香港簽訂了引渡協議,美國當局遂通知香港特區政府,希望將該駭客繩之於法。香港當局採取了執法行動,捕獲疑犯,不過香港政府並沒有遵照美國當局的請求,將罪犯移送回美國,反而將罪犯移送到北京。
根據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解釋,若事件涉及國家安全和重要利益,則無論港方或是美方,都可以拒絕移送罪犯的要求,而由於香港並非獨立國家,若中國政府認為事件涉及國家重要利益,港方便有權不進行移送。所以,外界估計,港府逮捕疑犯後曾詢問外交部意見,而外交部要求港府將疑犯交給內地。
根據美國國務院資料,港美兩地於1996年12月簽署了引渡協議,翌年獲美國參議院通過,並在1998年正式生效,不過,有關協議實行初期曾遭受挑戰。1999年9月美國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就曾以香港不是主權國家為理由,裁定政府不可將一名身處美國的欺詐案疑犯交給香港。
美國上訴法院在 2000年5月推翻以上的裁決,認為「外國政府」不一定局限於「外國主權國家」或者「外國中央政府」,可以包括「主權下的當局」(subsovereign authorities)。因此,香港與美國簽訂的逃犯移交協定應視為兩地簽訂的「條約」(treaty),符 合美國有關法例的規定,可以用作引渡涉案港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