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註冊局改組|成員須宣誓效忠 賦權加快把違例社工除名
政府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交代完善社工註冊局的管治建議,對《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作出5項修訂,除擴大註冊局成員數目,由原來15名增至27名,並以委任成員佔多數外;又引入機制確保能加快把干犯罪行的社工除名,若有社工被裁定干犯令行業聲譽受損嚴重罪行,如虐兒或危害國家安全等,涉事社工更會被永久除名;及訂明全體註冊局成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政府,拒絕宣誓者在之後5年不得出任註冊局成員。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星期四(16日)下午更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落實完善社工註冊局的《2024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在文件中指,現時《條例》規定註冊局須由15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須為由註冊社工選出的註冊社工、6名須為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人士,而另外1名須為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當局建議政府委任成員的數目由6名增加至17名,其中不少於5名須為註冊社工,以擴大註冊局的代表性及參與度。當局又建議多委任一名必須是註冊社工的公職人員 。
重組後的註冊局會有27名成員,當中有至少14名註冊社工。政府指委任不同背景及職位的 註冊社工為註冊局成員 ,能補足由選舉產生的註冊社工,確保把社工專業內的不同聲音帶進註冊局,有助社工專業的發展,並為註冊局帶來更廣泛和均衡參與,提供制衡,確保公眾利益獲保障。隨著註冊局成員人數增加,舉行註冊局會議的法定最低人數由 6人增至10人。此外,當局建議新增條文,訂明註冊局的權力及議事程序不受任何註冊局成員的職位懸空影響 ,及新增條款訂明重組後的註冊局須於新成員獲委任 21 天內,並在處理任何其他事務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重新選出主席。
賦權註冊局可即時把違例社工除名
現行《條例》規定,社工的註冊自獲得註冊當日起計有效期為 12 個月,並可應已註冊人士的申請每年續期。雖然條例賦權註冊局拒絕在申請註冊時受到紀律制裁命令或被裁定干犯特定嚴重罪行的人士註冊。但如註冊社工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其註冊尚未到期續期,《條例》並沒有賦權或規定註冊局須即時議決是否將有關註冊社工除名。政府建議設立新機制,賦權註冊局指示註冊主任從註冊社工的註冊紀錄冊中剔除干犯某些罪行人士的姓名,從而迅速註銷被裁定干犯特定嚴重罪行人士的社工註冊 。
如有社工被裁定犯了可令社工專業聲譽受損及可判處監禁的罪行,註冊局有權指示將該註 冊社工的姓名永久或在註冊局認為合適的期間,以不超過5年內從註冊紀錄冊中剔除,有關註冊社工可於28日內提交書面申述。但若干犯的嚴重罪行涉危害國家安全或虐兒,註冊局必須命令將該社工永久除名,除非所有時任成員另有決定,涉事社工的書面申述將不被接納。
修訂條例又訂明《工作守則》及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委任的生效日期;及訂明社工專業的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最後,當局建議規定所有註冊局成員均須符合宣誓規定。有關人士必須以訂明的格式簽署註冊局成員誓言,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在指明限期內把已簽署的誓言交回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若有人沒有在指明的限期內交回簽妥的註冊局成員誓言;或局長信納該人並非真心地及真誠地有意擁護《基本法 》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局長信納該人故意改動或歪曲註冊局成員誓言的字句,有關人士將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註冊局成員。修例更訂明,如有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之後的五年內會喪失在註冊局成員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獲選成為註冊局成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