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維護國安例生效 叛國囚終身 勾結境外勢力罪加一等
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日(23日)正式刊憲生效。根據條例,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等罪行,一經定罪可判囚終身;而當中多項罪行,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均會罪加一等,其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若涉勾結外國勢力,最高刑罰也是判囚終身。
《基本法》2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由於《香港國家法》已涵蓋了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行,故港府提出23條立法草案主要針對餘下的5項罪行。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一經定罪,可判囚終身,而任何罪行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均會罪加一等,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包括損壞或削弱本港基礎建設如機場、港鐵等,可判囚20年,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更可判囚終身。
條例又列明「境外勢力」定義,除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黨、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組織,也包括國際組織,以及上述組織的關聯實體或個人。
至於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條例訂明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一經定罪,可處監禁5年。如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監禁7年。
至於具煽動意圖作為罪,煽動意圖,可判監7年,如涉勾結外國勢力則可判監10年;管有煽動意圖刊物,可判監3年。
條例又訂明境外干預,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可判監14年。條例同時禁止參與受禁組織活動,身為該組織的幹事或以受禁組織的幹事身份行事,或自稱是該組織幹事,又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可罰款100萬元及判監14年。
條例又賦權保安局局長對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施行多項限制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及執業資格,也禁止任何人士與潛逃者有聯繫,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
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如違反附屬法例,可判監不超過7年,罰款不超過50萬元。
▼3月19日 立法會全票通過23條立法草案▼
政府於3月8日把條例草案刊憲,立法會罕有同日加開大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以便草案可開展立法程序,讓內會早前已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可隨時變身法案委員會展開逐項條文審議工作。法案委員會一連七日馬拉松會議完成審議後,本月15日向內會匯報完成審議,內會一致支持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要求立法會主席豁免提交大會恢復二、三讀的期限要求。
立法會全票通過草案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於19日加開大會,專門處理草案的二讀和三讀程序,最後經過約十小時的辯論,包括主席梁君彥破例投票,令立法會以全票89票通過草案,由草案刊憲至立法會三讀通過,只用了12日時間。
特區政府終完成憲制責任
行政長官李家超同日宣布草案會在今日(23日)刊憲生效。隨著條例正式生效,標誌延誤了接近27年的就《基本法》23條進行本地立法的憲制責終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