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去年出手救人反被刑拘14天 獲官方評「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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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福建福州的21歲男子趙宇為阻止女鄰居被施暴將施暴者打傷,結果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刑事拘留,其後更被以過失致人重傷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引起廣泛關注,最終獲撤銷起訴。
《福州晚報》18日(周三)刊發兩版文章介紹福州市第二十六次見義勇為表彰大會先進分子(群體)事蹟,其中趙宇名列其中。同日上午,福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召開表彰大會,為他頒獎。

《福州晚報》介紹福州市第二十六次見義勇為表彰大會先進分子(群體)事蹟,其中趙宇名列其中。(《福州晚報》)

據早前報道,事情發生在2018年12月26日晚。警方在通報中有提及案發經過,指施暴者50歲的李某與女鄰居27歲的鄒某早在前年10月就認識並有多次往來。當晚李某及鄒某酒後一同乘車來到後者住處,其後卻發生爭吵。被關在門外的李某憤而一腳踢門而入,與鄒某發生肢體衝突。

任職房地產公司保安的趙宇見到鄒某正被李某毆打後立即上前制止,「趙宇和李某一同倒地。兩人起身後,李某打了趙宇兩拳,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接著上前打了李某兩拳,並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腳,後趙宇拿起房間內的櫈子欲砸向李某,被鄒某攔下,隨後趙宇被自己的女友勸離現場」。三天後,李某向福州警方報案,警方認定其是重傷二級。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福州警方刑拘14天,後又被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移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年3月獲福州市檢察院判斷為「正當防衛」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防衛過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社會輿論對此高度關注。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在該院指導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防衛過當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決定予以撤銷,對趙宇作出無罪的不起訴決定。

當天,福州市公安局也發布公告,表示在該案件的偵辦過程中,個別基層辦案單位對法律法規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對見義勇為的認定不夠準確。

3月19日,趙宇在福州租住的出租屋處收到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送來的《見義勇為確認證書》。時隔9個月後,趙宇獲得福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表彰。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