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漢被控殺親弟被關5年半 重審揭警方未完整記錄供詞判無罪
一度被控殺害弟弟而遭羈押5年半的湖南岳陽男子姚小皇,昨日(10月16日)終獲岳陽中院二審宣判無罪。
岳陽中院指出,警方的訊問筆錄並沒有真實記錄訊問過程,且言辭證據與實物證據矛盾,故裁定檢方指控姚小皇所犯的故意殺人罪不成立。
據原審岳陽縣法院的判決認定,姚小皇於2012年10月3日因不肯向當日剛出獄的弟弟借錢,雙方一度在家中發生爭執,其間姚小皇發現弟弟對其動刀,遂在成功把刀搶過來後把弟弟砍死,再棄屍池塘,屍體最終於2013年1月23日才被發現。
岳陽縣人民法院其後於2015年3月23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姚小皇10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姚小皇曾經作出上訴,岳陽中院受理後於2016年9月21日作出判決,仍認定姚小皇犯故意殺人罪,並法定刑以下量刑,判處姚小皇有期徒刑7年。不過,由於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須上報上級法院覆核,但湖南高院覆核此案時認為姚小皇不足以獲得法定刑以下量刑,遂發還重審。
岳陽中院在此次重審中認為被告的言辭證據與實物證據出現矛盾,當中包括警方在訊問筆錄時並沒有真實記錄訊問過程,比如根據第4次訊問片段顯示,訊問過程的大部分時間姚小皇都在不斷辯解自己沒有殺人。但由於不想牽連父親和妻子,加之公安機關對他鎖上腳鐐手銬,姚小皇在受不住及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認罪。而警方的訊問筆錄僅記錄了關於姚小皇在馮玉祥屍體被打撈後到達現場的情況,對於姚小皇辯解沒有殺人的供詞並沒有如實記錄。
此外,岳陽中院指出證明姚小皇有罪的物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也有證明力不足、不能相互印證的情況。比如原審認定的兇器為杧槌和菜刀,但杧槌和菜刀上提取的疑似痕跡未檢出姚小皇的基因型,杧槌上也未檢出被害人的基因型。
而法醫的屍檢意見亦顯示,死者的致命傷口與原公訴機關指控姚小皇在弟弟頸部砍了兩刀的情形存有矛盾。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還認定,姚弟在被用杧槌打擊後已經死亡,姚小皇沒有再用刀砍弟弟的必要,認為案情不合常理。加上證人證言又有多處矛盾,證據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上述疑點,被羈押5年半後的姚小皇昨日(10月16日)終獲岳陽中院二審宣判無罪。
(澎湃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