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職業打假人3天連食5餐河豚後舉報索償 法院駁回退一賠十訴求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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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3天內,一名男子在江蘇泰興5間酒店食河豚後舉報,並到法院起訴,要求酒店退一賠十,理由是菊黃河豚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食用的品種。法院認為,原告有「知假買假」的行為,決定駁回其索賠的訴求。
8月21日,最高法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惡意索賠作出規制。

《現代快報》報道,2023年4月23日晚,馮某和朋友到泰興一間店用餐,經介紹河豚為特色菜,馮某點了菊黃河豚等菜式和一瓶酒,共消費549元(人民幣,下同)。在河豚上菜時,馮某看見肝臟類的東西,詢問服務員後得知是菊黃河豚魚肝臟及公魚蛋。

經朋友提醒,馮某才得知餐飲店是禁止經營菊黃河豚,他之後向泰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泰興市監局)舉報。泰興市監局調查後,向酒店作出行政處罰。

馮某在其中一間酒店食用的河豚。(現代快報)

隨後,馮某和朋友在短短3天內,先後到泰興市5間不同的酒店用餐並點了菊黃河豚,且向泰興市監局舉報,其中一間酒店與馮某和解,其他4間酒店被馮某告上法院。

根據《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建工經營的通知》(農辦魚2016 53號),河豚可食用的部位包括皮和肉(可帶骨),經過檢驗合格才可出廠,河豚魚肝臟不屬於開放經營的範圍內。

河豚可食用的部位,包括皮和肉(可帶骨),內臟、魚鰾、腸等其他部位均屬於毒廢棄物。(視覺中國)

馮某認為,被告幾家酒店經營明令禁止的菊黃河豚,並將河豚和有毒素的魚肝作為原料製售菜餚。根據《食品安全法》,被告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退一賠十」的民事責任。

幾家酒店辯稱,馮某在3天內到多間酒店點河豚,明顯不是為了吃飯,而是「職業打假」,為了得到賠償。馮某則稱,自己確實是專門為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目的而食用河豚,若酒店原本就不賣河豚,自己也不會點,更不會起訴。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現代快報)

今年3月,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的多間酒店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同時,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退還河豚菜錢,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亦當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關於馮某提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主張。根據原告自述,上述行為是出於「專門奔著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目的」,確認是知假買假。法官表示,從原告主觀動機、行為方式來看,雖然他在點選菊黃河豚後也曾食用,但明顯已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範圍。

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這類食品可能會對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預料的風險和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以親身食用方式證明存在實際消費行為,進而取證、維權,法律也不應持鼓勵和提倡態度。因此,不支持其十倍賠償的訴求。目前,馮某在法院系統內,還有70多宗涉及食品安全訴訟。

庭審現場。(現代快報)

8月21日,最高法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惡意索賠作出規制。其中規定,對於「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後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並反覆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