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礦區爆破致3死 竟與員工違規用微信溝通致理解出錯有關?
去年11月,廣西一礦業公司在高峰山礦區爆破時發生致命意外,現場未解除警戒就起爆,導致3人死亡。
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人民政府公布事故調查報告,揭露本次事故竟因為爆破員在微信群溝通工作時理解有偏差,而導致違規操作。
2023年11月13日,廣西舜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舜拓公司」)在未制定此次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情況下,安排在高峰山礦區爆破作業。
計劃起爆次序為一期150平台深孔、二期山頭西面淺孔、二期山頭東面淺孔、一期165平台深孔。參與爆破作業人員共10人。
警戒期間, 在二期山頭東面的爆破技術員蔣永春在微信群內表示「對講機沒電了」、「誰在後山」,安全員在核對二期山頭東面各個警戒區域完成警戒後,在微信群內回覆「充電了」(「充電」代表為起爆器充電)「速度」,蔣永春回覆「好」。
在一期165平台的爆破技術員蔣永東看到手機微信群內的信息後,以為一期165平台已做好警戒,也在微信群回覆「充電」二字。在未獲一期165平台完成警戒信息的情況下,蔣永東於中午12時52分實施起爆,約20秒後,二期山頭東面淺孔由蔣永春實施起爆。
下午1時許,其他爆破員檢查一期165平台深孔爆堆,發現爆堆內掩埋一輛農夫車(皮卡車;pickup),清點現場作業人員時才發現少了3人。事故最終造成3人死亡,1輛農夫車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420萬元(人民幣,下同)。
調查報告顯示,高峰山礦區一期165平台爆破作業面技術員蔣永東未按規定使用對講機進行通訊,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以文字溝通,在未得到警戒完成指令的情況下,違規履行本該由爆破員俞日良履行的起爆職責,按動起爆按鈕。未進行爆破指令再確認,未使用爆破預警、起爆及解除信號。
蔣永東、蔣永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57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第1款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6名相關責任人被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