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牠也是你和我」補遺:雜談動物倫理學的不同進路
承蒙香港電台電視部和香港中文大學哲學友人的邀請,參與了一集電視節目談動物倫理學,錄影過程十分愉快。不過由於節目性質所限,有些話題或是沒有足夠時間、或是內容與節目方向不符,無法深入討論,實為憾事。本文寫作目的就是為了補上這一段空白,談論多些與動物倫理學有關的議題。讀者既可視此文為節目的延伸,進一步思考當中的話題。不過,就算沒有看過節目的讀者,亦可自動跳過和節目相關的部份,直接把此文當成是獨立介紹一些動物倫理學的議題,亦未嘗不可。
〈五夜講場 - 哲學有偈傾:是牠也是你和我〉截圖,圖左為麥志豪(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圖右為本文作者陳成斌(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助理教授)。(Youtube截圖)
動物倫理學的三個角度
關於動物倫理學的議題,筆者通常會分為以下三種角度入手。第一種角度,是直接討論動物議題本身。這種角度是討論動物倫理學的基礎,也是那集節目內容的主線和重點。我們談論了與食肉、工作犬、飼養寵物等幾個例子有關的情況,再談論在這些情況下應否保護動物,又或者應該怎樣保護動物。由於其中一位嘉賓麥志豪先生是在前線的動物權益捍衛者,他不少一手資料確實令節目內容生息不少。
然而,對哲學人來說,我們還需要第二和第三種角度來討論動物倫理學。第二個角度就是各種道德理論與動物倫理學議題之間的互動,對於這點,節目是有所著墨的(特別是在第一和第二節);較多談論到的道德理論,主要就是現代動物倫理學一般都不能迴避的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效益主義進路和湯姆.雷根(Tom Regan)的絕對權利進路。然而,為了一般觀眾更易消化,我們只集中討論了當中的「應該減少痛苦」和「應該尊重生命主體性」兩種直覺上是很重要的道德價值。至於另一些道德理論,例如康德的義務論或者近代的契約論(Contractualism),又或者另一些道德直覺和價值,例如共識(Consensus)或關顧(Care)等,都只能約略帶過,沒法進深一步繼續談論〔註一〕。
至於第三種角度,就是動物倫理學和其他應用倫理學(例如墮胎、安樂死、基因改造、環境倫理學等等)之間的關係和互動。這角度在節目內只能輕輕觸及,沒時間詳談。例如動物倫理學和環境倫理學好像很相似,但有時兩者是會有衝突的。最經典的問題就是,假如有些動物的數量過多,去到影響生態平衡甚至會造成環境災難的地步,那麼應否屠殺這些動物,至少是減少牠們的數量到一定程度,以此來保護環境?如果認為動物有其生命主體性,這種解決方法便似乎很不要得。可是,如果認為生態環境亦有其主體性,那麼主體之間的衝突應該如何解決?又或者,用效益主義來計算得失利弊,又是否可行和應該的方法?
要強調的是,這三種角度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動物倫理學既不可能不談動物(第一種角度),但沒有了道德理論(第二種角度),卻也不會是哲學或倫理學。第三種角度則是要集前兩者的大成,才能把道德理論和價值應用在不同議題上都可以提出合理的結論,卻又不失邏輯一致性,可說是最考功力。辛格是在這方面做得最邏輯一致的哲學家,但亦因此令得他的一些結論甚具爭議。例如他認為應該減少世間痛苦,因此不應吃動物,但亦認為應該把有嚴重疾病的人類嬰兒安樂死,這些立場都似是違反了不少人的道德直覺。
動物,有道德地位嗎?
節目內的幾位講者各有立場,有的傾向雷根的絕對權利進路,也有傾向辛格的效益主義者。近年我對動物倫理學的興趣主要集中在第二和第三種角度,亦由此見到了各種道德理論的內容本身和應用在不用議題時的優劣之處,所以在節目內我都儘量提供一些另類問題和角度給他們和觀眾思考不同的道德理論的情況。由於在節目內我們較多討論同意動物有道德地位的效益主義進路和絕對權利進路,卻少談另一陣營的理論(即否定動物有道德地位),因此以下我會多些討論這方面的內容,給讀者作延伸閱讀和參考。
節目主持關灝泉(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博士生)。(Youtube截圖)
一般人都會大約同意我們應該儘量減少世間的痛苦。然而,唯有效益主義者,才會論證痛苦的能力就是擁有道德地位的唯一標準(Moral Criterion)。強調生命的固有價值(Inherent Value)的動物權利捍衛者當然也支持減少動物的痛苦,但卻不會認為痛苦能力是生命的唯一價值(例如還有求生意識、各種知覺等等)。另一方面,就算同意要減少痛苦,也不代表要視之為道德標準的。傳統西方哲學過往甚少提倡動物有道德地位。笛卡兒把動物看成接近機械一般,康德的無條件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強調善良意志、普遍定律、為道德立法等等概念,全部的主體都僅限於人類。來到近代,則有契約論者繼續這一類的傳統。
基本上,這傳統是以理性作為道德標準,並因而推論只有道德行動者(Moral Agent)能有道德地位。在這傳統下,理性並非只是指有知覺或一些簡單的認知能力,而是指諸如有能力根據普遍的道德定律來管理自己的行為、有能力反省自己的責任等等比較抽象的道德思維和執行力〔註二〕。簡單地說,是要有能力進入社會契約的行動者才能有道德地位。理論上,宇宙中應該不只人類是這樣的道德行動者;如果有外星人的話,亦理應有其道德地位。只是在地球上,卻似乎只有人類才有這樣的理性能力了。也就是說,動物沒有足夠的理性能力,基本上是不能被視為道德行動者,沒有道德地位。
要留意的是,契約論有獨立於動物倫理學的基礎,並非只為了討論動物的道德地位而設的,甚至主要不是在談論動物。這種契約論,在社會及政治哲學是主流學說,著名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前期的正義論,就可以算是採取這種契約論進路的。至於現存另一種契約論進路,則是T.M. Scanlon的學說〔註三〕。Scanlon也有在他的著作中約略提及過動物,但把他們的契約論正式應用在動物倫理學的,筆者則會推荐Peter Carruthers的研究。例如羅爾斯著名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思想實驗,便可以進一步解說為即使在無知之幕下,我們也一樣要假設參與無知之幕的必須要是有理性能力的行動者。換言之,無知之幕只是要把無關的元素排除在外,但我們必須是有理性能力的行動者方可立約,而動物是沒有能力在無知之幕下立約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解釋了為何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不能應用在動物之上(例如不能把動物視為最劣勢的成員以應用差異原則)。
我們訓練動物時會違反動物的天性嗎?
從不同的道德理論去看動物倫理學的議題,會得出頗為南轅北轍的結論。例如在電視節目第三節討論導盲犬或其他工作犬的問題時,我們談到了有些訓練方式可能不太人道(至少會增加了那些動物的痛苦),但牠們沒有說不的能力,因此更可見我們不應強迫訓練狗隻。因為節目的方向和時間關係,我們那時沒有進深一步討論這點,但其實這種講法是由效益或者動物權利進路而來的。如果從契約論的進路而言,牠們沒有說不的能力,正正是代表了牠們沒有足夠的理性能力進入社會契約,因而沒有道德地位,亦因此考慮這些問題時不應視對牠們有何對錯可言。
麥志豪在節目中談及,為了避免讓一些兇猛的狗隻攻擊人類以致遭到人道毀滅,我們傾向將其訓練成一隻溫馴的狗。但這會違反牠的天性嗎?(Youtube截圖)
節目後半段花了頗多時間討論動物的天性,也引起了一些網上的後續討論。不過,如果從契約論甚至是效益主義的進路來看,動物天性的問題未必是那麼重要的問題,至少只會是次要地或間接地重要。對契約論來說,既然動物沒有道德地位,那麼怎樣對待牠們,都只是我們間接的道德責任(Indirect Moral Duties)。對效益主義來說,問題是到底違反動物天性能否令得整體效益最大化,而非違反動物天性本身便是錯的。相對來說,絕對權利進路會較著重動物的不同天性,而此來論證違反動物天性(也就是某些生命主體)本身便是錯的。我在節目中不斷追問到底訓練動物違反天性是本質問題還是方法問題,其實是想透過這些問答對話讓其他講者和觀眾思考一下他們會傾向用哪種進路去處理這個動物天性的問題。
另外,在節目上半段提綱挈領地提及契約論時,我們亦提出一個反對契約論的方向,就是指出有些人類(如嬰孩、兒童、甚至喪失了理性能力的病人等等亦一樣沒有理性能力,契約論似乎理應將之排除在外,而這是不合理的,因此契約論似乎有問題。在節目中沒有進一步解釋的是,契約論者一般的回應是說我們要考慮社會穩定(Social Stability )的因素,因為這也是各理性行動者要進入契約的原因。因此,大約來說,如果社會的契約否定上述那些人類的道德地位,恐怕會引起社會不安穩,無法真正建立社會契約。因此,上述這些人類的道德地位,其實是來自有理性能力的人要訂立社會契約。反之,即使我們否定了動物的道德地位,似乎亦不會令得社會不穩,因此也就不用給予動物道德地位。
這論述能否成功回應上述的質疑,不是我這裡要討論的重點。這裡要說的是,我們也可以對效益主義或絕對權利進路提出類似的質疑,。如果痛苦能力是唯一的道德標準,那麼我們是否也一樣可以否定沒有痛覺的人類或動物的道德地位?對此,辛格的答覆卻是我們確實不用考慮他們的道德地位,頂多就是考慮他們會否間接地影響到整體幸福最大化而已,也因此他會認為在一些情況下給予有嚴重疾病的嬰兒安樂死是合乎道德的(而墮胎更是沒有道德問題)。至於絕對權利進路,把動物視為和人類有一樣的生存權利,卻會令人質疑是否在飢荒時吃掉動物和食人一樣有道德問題。雷根自己的回應則指在極端情況下或者也要容許吃掉動物,但這種回應其實已有點超出了絕對權利的範圍,變成了後果論式的思維。由此可見,三種進路應用到動物倫理學時都會遇上一些邏輯一致性的問題,他們的回應能否算是成功,又或者怎樣才能回應得更好,則是更進一步的研究問題了。
取得不同進路的共識
要強調的是,哲學界也不是只得這三種道德進路可以應用到動物倫理學的,只是這三種主要進路比較完備和在其他領域已建立了一定的規模,故此應用到動物倫理學時會更容易。除了這三種進路外,亦有不少學者會以德性倫理、女性主義、關顧倫理、儒家思想、基督教思想、佛教思想、道教思想等等去處理動物倫理學的議題。這些進路之間也不一定互相排斥,可以合縱連橫。例如Carruthers雖然主要是用契約論的框架,但他也在處理對待動物的間接道德責任時用上了德性倫理。雖然我也欣賞三大主要進路的一些特性,但亦同對這三種進路各有保留的地方,亦覺得似乎應該做一些不同進路之間的整合工作。如何建立一套圓融的道德思想應用到動物倫理學甚至其他的應用倫理學議題之上,會是持續考驗我們哲學研究功力的難題。
郭柏年(香港中文大學通識教育部講師)提及,在動物被馴服過後無法獨立生存,就必須被人類飼養,否則就會死亡。但這並不代表,飼養這些動物是有道德的行為,而飼養的方式也有待商榷。(Youtube截圖)
最後要說的是,不論是哪一種進路,在一些對待動物的基本立場上其實是分別不大的。例如康德或契約論者否定動物的道德地位,卻不代表他們同意隨時傷害動物會沒有道德問題。他們會認為,我們至少對動物有一些間接的道德責任,無端走去虐待貓狗,只會影響了我們自己的人格,使自己變得卑劣。我們在錄影前後亦曾私下說過,如果曉得現在的肉食是以如何虐待或傷害動物而達至量產的話,就算不認為食肉本身有道德問題,似乎亦理應覺得要少點吃肉的。要談動物「權利」或「福利」(Welfare)是有爭議的,但說要善待動物,不同進路間似乎能有最低限度的共識。這點亦值得我們留意。
節目重溫:
〔註一〕 Contractualism 與Contractarianism 有些分別,但中文似乎同樣譯作契約論 (我不太肯定應該怎樣譯)。雖然雷根在討論契約論時是用了Contractarianism一詞,但觀乎其內容其實更似是在討論Contractualism。無論如何,這裡跟隨Carrruthers的用法,本文所指的契約論一律是指Contractualism,不作細分了。
〔註二〕 “… a rational agent is a creature that is capable of governing its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universal rules (such as “Don’t tell lies”), and that is capable of thinking abou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the general adoption of a given rule, to be obeyed by most members of a community that includes other rational agents” (Carruthers 2011: 275).
〔註三〕 有些人會認為只有Scanlon 的講法才算是契約論,羅爾斯的進路則不算。不過這裡不用細分,只直接依從Carruthers 的講法把兩者都視為契約論。
延伸閱讀:
Carruthers, P. (1992). The Animals Issue: Moral Theory in Practice.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rruthers P. (2011). “Against the moral standing of animals.” In C. Morris (ed.), Practical Ethics: questions of life and deat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74-284.
Regan, T. (1983).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canlon, T. (1998).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inger, P. (1975)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NY: New York Review Boo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