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涉外同性婚姻迎關鍵判決 當事人與澳門伴侶可合法登記

撰文:蔡苡柔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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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台灣籍信奇和澳門籍阿古赴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結婚遭拒絕,遂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周四(6日)判決他們勝訴,法院命戶政機關須直接做成允許阿古信奇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是台灣涉外同婚訴訟的首宗勝訴的關鍵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在判決後的記者會上,阿古表示,除了他們之外,還有很多跨境同婚伴侶(一方為台灣籍,一方為境外人士)也在等判決,感謝法院今天判勝訴,但他相信沒有人希望結婚登記是用法律判決。但也希望這判決,能使更多跨境同婚者可順利在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信奇和阿古成為跨境同婚首對勝訴的伴侶,兩人將能夠合法登記結婚。(中央社)

根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表示,信奇與阿古在2019年10月1日至中正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當天遭到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因此委由伴盟律師團代理訴訟。訴願駁回後於2020年1月6日提起訴訟,經過長達16個月的審理,今天終於贏來勝訴判決。

當時戶政事務所堅稱,拒絕當事人登記結婚是基於內政部函釋,依照該函釋見解,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各該當事人本地法,因此內政部指示戶政單位,僅能准許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地區的當事人登記結婚。

伴盟律師團主張依照澳門民法典第24條、第30條、第48條等衝突法規定,澳門人之婚姻關係是採澳門人的屬人法,所稱屬人法即個人常居地法。而阿古自2017年搬遷來台,早就把台灣當做自己的家,他和信奇兩人在台共同生活、一起經營蛋糕店,因此台灣就是阿古的常居地,適用「反致原則」之後,阿古的婚姻關係成立要件應依照台灣法而非澳門民法。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的沖突規范應適用某一外地法律,而根據該外地的沖突規范卻應適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適用本地的實體法的法律適用方法。

另外,伴盟律師團也提到,即使不透過反致,直接依據涉民法第八條公序良俗條款,結論上也是應該排除澳門民法的適用,伴盟律師團的此項法律見解,已在另一跨境同婚個案中獲得台北、高雄法院判決肯認。

台灣司法院2月底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台灣籍人士,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審議。修法通過後未來香港、澳門、日韓的跨境同性伴侶就可以順利登記結婚。但中國大陸同性伴侶則未在此列。

今年5月17日,台灣同婚專法在立法院表決三讀通過。(視覺中國)

台灣涉外同婚「四制」 港澳將合法

根據2019年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台灣人若要與外籍同性伴侶在台灣結婚,需要是伴侶同樣來自同婚合法化的地區,例如美國、荷蘭等27國,就可以在台灣順利登記結婚。除此之外,在台灣的涉外同婚並不合法,其中牽扯到的法律也不盡相同,所以才會有涉外同婚「四制」的説法。

例如第二種,若是伴侶來自日本、韓國等國,在台灣無法結婚的原因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也因為在日本、韓國同性婚姻不合法,因此不可能承認其婚姻效力,也就無法在台灣結婚。香港、澳門也在此列。但司法院2月底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台灣籍,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審議。修法通過後未來台灣籍人士可以與香港、澳門、日韓的同性伴侶順利登記結婚。

第三種情況較複雜,是伴侶來自同婚不合法、結婚又須再經過「境外面談」程式的國家,包含菲律賓、越南、印度等共21國。「境外面談」的伴侶要先在該國結婚,並申請「境外面談」並經允許後才可在台結婚。但是這些國家本身同婚就不合法,在第一關就會卡關。

第四種則是中國大陸的伴侶,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兩岸三地通婚是依行為地承認其婚姻效力,因此單就法條看起來,台灣籍和中國大陸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但由於台灣針對中國大陸配偶設有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大陸的結婚證明,由於在中國大陸同婚並不合法而形成阻礙。

但中國大陸籍伴侶若要在台結婚,必須經過「機場面談」,而進行「機場面談」前須先取得中國大陸的結婚證明。但因中國大陸同婚不合法,故因此不能進行「機場面談」,也就無法在台結婚。

伴盟最後特別此呼籲,台灣內政部等行政機關應正視「法院已正面肯定跨國同性伴侶享有結婚權利」的決定,撤回違法函釋,即刻開放涉外同性婚姻,全面落實同性婚姻法制化,讓天下有情人都能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平等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