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地方政府一度稱「猥褻不是性侵」 性侵防治為何這麼難?

撰文:林小山
出版:更新:

林志玲的師妹、台灣藝人隋棠近年熱心公益,於2020年6月15日在Facebook上分享自己擔任小學的性侵害教育講師時,接到小女孩真實求助「無數次遭到叔侄侵犯」的經驗。不料屏東縣政府卻在17日發公吿表示,經過縣政府查證,「小女孩是被猥褻1次而不是被性侵數次」,並表示藝人這樣未經專業查證的發文,會讓屏東縣政府遭到誤解。

隋棠到偏鄉各國小擔任「蝴蝶朵朵」繪本種子講師,為孩子們宣導性侵害防治觀念與如何保護自己(FB@隋棠 Sonia Sui)

但是公吿發出來後,台灣的輿論風向卻站在隋棠一邊,批評縣政府「所以小女孩被猥褻就可以接受嗎」、「現在是次數問題嗎」,還有台灣網民翻出台灣《性侵害防治法》表示,在法律定義上「猥褻本來就是性侵害的一種」,質疑縣府現在是不是在重新定義法律。

經過一輪輿論發酵後,屏東縣政府緊急於17日下午發表另一份聲明,表示早前發出的聲明稿「措辭不當」,將立刻修正,並且重申保護兒童是最高指導原則等等。在「修正」後的聲明稿中,已經不見「猥褻」和「性侵」的差別,也拿掉了次數的爭議,只表示縣政府在接到通報後立刻由有關單位進行個案處理。屏東縣長、民進黨籍的潘孟安也於18日繼續表示,會懲處相關單位。

其實,這也不是個案,而是很多性侵防治工作者面臨的實際問題:當性侵防治工作者幫助受害人向外求助時,相關政府單位、學校、甚至家長都可能表現出不友善的態度,認為「麻煩都是工作者帶來的」,寧願不知道性侵事件的發生,或是把性侵事件定調成「只是猥褻」。

2015年在台灣輔仁大學發生的性侵事件,校方一開始也是定調成「猥褻」事件,直到受害者提吿並勝訴、加害者被判刑後,還是堅持事件是「猥褻」或是「一夜情」、「情慾流動」的校方人員,反而取代了原本加害者的位置,和受害者繼續爭論。

另外,還有台南啟聰學校於2009年至2011年的2年間,校內才300多人就發生了100多起性侵與性騷擾案件,就算經過調查、披露,甚至寫成書籍、拍成紀錄片(改編電影即將於2020年上映),許多當時的相關人員也還繼續在學校任職,而學校也還繼續傳出性侵案。

台南啟聰學校集體性侵案改編電影即將上映。(預吿片截圖)

只要發生事件,很多相關人員的反應都是否認、掩蓋,這是因為,許多機關採取的「考績制度」,往往簡化成「發生事件就是能力不好」,只要任內出了事,考績和經歷都會蒙上污點,所以對這些人員來說,不知道、不受理或是將「性侵「定調成「猥褻」,是最簡單的選擇。

對學校來說,則往往把「性侵防治」當做是「不是本業的額外業務」,而聯絡社工師、輔導師和警察的各種手續就讓學校人員產生反感。尤其,要上法院作證的可能性、被媒體報道的可能性,這都會讓學校產生「有損校譽」的不滿。

另一方面,就算是在台灣,很多都市外的郊區、鄉村地帶,都還有著相當傳統的風俗,對受害者的親人、家長來說,遭受性侵害代表的是一件醜聞,傷害到受害者的名譽和家族、親人的名譽。特別是台灣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性侵案中有7成是熟人性侵,這就代表著受害者的親人往往也和加害者熟識,心態就往往會在「雙方的關係」和「受害的事實」中間拉扯,也難怪會寧願不知道了。

最矛盾的是,就算社會上普遍認為性侵害是嚴重的犯罪,但是因為各種制度和傳統的影響,產生許多受害者不願意作證、證人也不願意作證的情況,讓性侵害成為容易被放棄追究的犯罪。這種困境,也是很多防治人員和志工們的共同的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