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首例】台灣波蘭簽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包含引渡和受刑人移交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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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宣布無限期暫緩修訂《逃犯條例》後,台灣法務部今天(19日)表示,台灣周一(17日)已與波蘭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法務部官員稱,台波雙方可由中央主管機關互相提起請求,不用經由外交管道,且雙方的偵查人員可在被請求方同意下,直接詢問受調查人,進行實質的「聯合調查團隊」。

據中央社報道,法務部發布的新聞稿指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歷經4年磋商、協議,規範項目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分享、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分享等領域的刑事司法合作原則及程序,屬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新聞稿也提到,「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範圍除移交受刑人,還包含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及引渡。

台灣與波蘭17日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波蘭是歐洲首個與台灣簽署此類協定的國家。(台灣法務部網站)

法務部稱,這是台灣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的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在此之前,台灣與德國、英國分別簽訂雙邊的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並移交7名德國籍受刑人、1名英國籍受刑人返回德國、英國繼續服刑。

此外,法務部還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台灣所簽署的第5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其他4個協定分別是與美國、菲律賓、南非及中國大陸簽署,前三者均屬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亦即未包含引渡及受刑人移交事項。台灣與大陸所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則不包含引渡。

台灣外交部指出,依據合作協定,台波雙方為增進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基於相互尊重、人權及法治原則,進行磋商並議定協定內容,這對台波兩國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保障良好經貿投資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台灣外交部長吳釗燮則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的合作項目廣泛,且波蘭為歐洲第一個與台灣簽署此類協定的國家,盼未來在此法律基礎上深化台波合作夥伴關係。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