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2顆茶葉蛋 台灣超市女員工被判監3個月 法官:已是最輕判刑

撰文: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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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超市女店員因為貪小便宜,結果要受牢獄之苦。
她因為當值期間偷吃了兩顆售價合共約新台幣18元(約4.5港元)的茶葉蛋﹐被判監禁3個月,還要被罰款約新台幣9萬元(約港幣22500元)。法官指這已是該女店員所犯的罪行最低之刑罰。

高雄地方法院發新聞稿解釋判刑的理據。(網上圖片)

案情指任職連鎖超市高雄大順店的方姓女子,去年7月20日下午近6時,偷拿架上茶葉蛋當場吃掉,相隔4分鐘之後、她又再偷拿1顆吃掉,事後店長察覺茶葉蛋的數量不對,翻查閉路電視才發現女店員的偷食行為,隨即報警處理,女店員則辯稱「顧客反映品質太鹹,試吃確認」。法官檢視呈堂的片段,發現涉事的女店員當時蹲在櫃枱後面吃,也未有付款,認定她利用業務之便侵佔店內茶葉蛋,考慮其犯罪所得輕微,減刑後依2個業務侵佔罪各判3月,合併執行3月。

高雄方姓女店員上班時接連偷吃2個茶葉蛋,被依業務侵佔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新台幣。(聯合新聞網)

因為偷吃兩顆茶葉蛋而被監禁,引起網絡熱議。高雄地方法院事後發新聞稿解釋指,業務侵佔罪最輕為監禁6月,依刑法規定最多只能減刑二分之一,所以今次該女店員的業務侵佔罪行,至少仍要被判3月以上,新聞稿指判刑「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而且業務侵佔罪的罪質及法定刑度都遠重於普通竊盜罪,「如果認為普通竊盜罪應該處罰,則業務侵佔罪自然更不適合不罰」。

新聞稿也提到女店員始終辯稱只是試吃茶葉蛋確認品質,顯然並沒表達悔意,不宜給予緩刑。法院對於本案是否欠缺「可罰的違法性」,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院方尊重承審法官的判斷,若當事人不服可提出上訴。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