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共諜案】周泓旭判刑1年2個月定讞 羈押抵刑期仍須軟禁報到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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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中國大陸學生共諜案的大陸赴台學生周泓旭,其被控刺探外交機密並在台灣發展共謀組織,涉嫌吸收一名外交人士未遂。台灣高院去年依國家安全法二審維持原判1年2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周四(14日)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但由於周泓旭被羈押時間與刑期相當,故早前已獲裁定停止羈押及責付律師,但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每天下午5時要到派出所報到,形同軟禁。
據判決書指,周泓旭涉嫌受中共的「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連絡部副部長李彬指示,在台灣物色、引介政府單位人員及具社會影響力的人士出境見面。周泓旭於2016年5月經友人介紹結識一名台灣外交人員,向其表明若願為大陸官員工作,將提供與現職薪水等值的外幣報酬,同時希望得到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文書。由於該名外交名人員最終拒絕,周泓旭涉嫌發展組織未遂,在2017年一審被判刑1年2月。
周泓旭不服提出上訴,但高院去年在二審時認定,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大陸台籍人士或與台灣有關人士組成的政治聯盟,本質上受中共領導,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促進統一大業為任務目標,故仍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在台發展組織未遂罪」,維持原判。及至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僅為爭執事實,不符條件,裁定駁回定讞。
值得一提是,周泓旭在2017年3月到案後即被羈押,至2018年5月8日已屆判刑刑期,故獲停止羈押,但責付律師,並有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每天到派出所報到等強制處分。周泓旭抗告失敗,最高院駁回上訴定讞後,有關處分仍會維持,並留待執行檢察官再認定。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