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外籍女工告老闆1年內每周強姦她4次 檢方不起訴:密度有違常理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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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市陳姓男子經營小吃店,僱用一名外籍女子幫忙。外籍女子去年返鄉前,控告陳男在2012年間,每周平均性侵她4次,每次都是帶她到廁所或廚房辦事,而且都從「背後上她」,時間長達1年。
桃園地檢署偵辦時,陳姓男子表示,第一次是他在廚房從後抱住女方,並撫摸胸部,外籍女沒反抗,過程中還扭動配合、他感覺對方願意讓他這麼做,而且每次都有給錢,他還問過對方「這樣算不算相愛、如果不想要可以說」,女方連考慮都沒考慮就說「沒關係」,他以女方真有什麼委屈,在長達1年的間也可以跟仲介說。
由於外籍女子已出境,在離台時同意測謊,檢察官透過社工連絡,女方都未回應,社工還查出女方已在國外結婚,無法來台應訊和測謊,檢方以女方指控性侵時間長達1年、平均每周4次,如為性侵,密度之高有違常理,以無法證明違反女方意願,對陳姓男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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