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解讀】「議會至上」勝「皇室特權」 故事由詹姆斯二世說起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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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有輕於鴻毛,亦有重於泰山。英國的脫歐案,相信會是後者。
「議會至上」的憲法原則賦予了立法機關無上權力;但行政機關同時享有「皇室特權」,可以自行決定大小事務。兩者如何平衡取捨,最高法院的裁決相信將成為重要案例。

米勒太太提出司法覆核,由著名大狀彭力克(David Pannick)作代表。(路透社)

所謂的脫歐案正式名稱是〈R訴脫歐大臣案〉,由商人米勒太太入稟司法覆核,指出政府沒有權力啟動脫歐程序,必須先得國會授權。所以這宗案件的核心問題,自然是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權力平衡。

法官卡恩沃思(Lord Carnwath)在少數意見中,亦特別撰寫了〈權力平衡〉一段,明言:「在英國憲法中,議會、行政和法庭的角色平衡很微妙,認識這點很重要。」

在英國憲法中,議會、行政和法庭的角色平衡很微妙,認識這點很重要。
英國法官卡恩沃思

卡恩沃思和另外兩名法官都認為政府不必國會授權,足以退出歐盟。最高法院的裁決比數是8對3,或多或少也反映了這個權力平衡的確不無爭議。

罷黜詹姆斯二世 促成議會至上

英國之所以有行政和立法的張力,最少要由十七世紀說起。在那些年,國王向來擁有「皇室特權」(Prerogative power),執掌大權。但英國在1688年發生了光榮革命,議會因為不滿國王詹姆斯二世逼害新教徒,因此將其罷黜,另立瑪麗二世及其夫婿為王。為了保障議會權力,不容國王再肆意行事,英國在1689年通過了《權利法案》,確立「議會至上」的憲法原則,一直至今。亦因此在奉行不成文法的英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向來都是憲法一部份,很有法律地位。

到了1972年,國會通過了《歐洲共同體法案》,引入歐洲共同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英國後來加入歐盟的前奏。英國人去年公投要退出歐盟,政府認為擁有「皇室特權」,可自行啟動《里斯本條約》第50條;反方認為「議會至上」,政府不得不先尋求授權。

這宗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涉及權力平衡的憲法原則,被視為重要案例。(路透社)

法官卡恩沃思認為啟動脫歐條款,是國會和政府的共同任務,雖然要有國會參與,但不一定要先由國會授權。正如首相文翠珊也表示,與歐盟磋商退出細節之後,會提交上、下議院予以通過,在卡恩沃思的角度看來,這樣沒有違反「議會至上」原則。

不過持多數意見的8名法官卻非如此看。首席法官廖柏嘉(Lord Neuberger)在裁決中說,考慮到多年來的「議會至上」原則,相信國會當初通過《歐洲共同體法案》之時,不會預期行政機關可以自行退出條約。在對比政府內閣與國會之時,廖柏嘉甚至以「憲法上次一等」(constitutionally the junior partner)來形容。不但如此,廖柏嘉亦舉出了多個原因,例如退出歐盟會影響國民權利、政府一旦啟動程序國會亦不可改等,從此得出須國會授權的結論。這宗〈R訴脫歐大臣案〉,展現了如何平衡英國國會和政府的權力,正如倫敦大學學院的Jeff King所言,將會成為英國憲法上的重要案例。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