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案】最重要的司法覆核案 考驗國會法院和政府三權關係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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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審理脫歐司法覆核,周三(7日)踏入第三天。這宗案件之所以備受觸目,不只因它將決定脫歐的正確程序,也在於它能夠進一步釐清英國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並且體現英式三權分立。

英國最高法院一連四天審理案件,門外有支持和反對脫歐的民眾聚集。(路透社)

脫歐官司已經審理了兩天。在第一天和第二天,政府一方已經陳詞了多個論點,指出行政機關有權啟動脫歐程序,既不需要英國國會批准,也不需要另外得到蘇格蘭和北愛爾蘭議會的授權。至於在第二天開始,代表申訴人的著名大狀彭力克(David Pannick)亦開始了陳詞,指出行政機關無權力單方面退出歐盟,只有英國國會才能夠改動現狀。

這宗司法覆核案由英國最高法院全體法官審理,是成立七年以來的第一次。數字上或許令人好奇,為什麼英國最高法院竟然只得七年歷史?


英國最高法院 體現司法獨立

原來英國司法系統的終審權力,以前掌握在上院法官(Law Lords)手中。這些上院法官既是英國上議院的議員,同時也在絕大部份案件中,扮演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立法和司法機關重疊,即使制度沿襲已久,英國還是在2005年通過憲制改革法案,將終審權力區分出來,在2009年成立新的最高法院。

11名法官自周一(5日)起聯袂審理脫歐官司,不少人都關注他們能否秉持司法獨立的原則,不受政治影響。事實上,英國的法官向來予人獨立的印象,保持政治中立,甚至在司法界以外,其實沒什麼英國人知道他們是誰,與美國的情況大為不同。美國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會通過,產生過程與政治關係密切。但英國法官由獨立的委員會提名,交由首相報請英女王任命,司法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

著名大狀彭力克代表商人米勒太太(Gina Miller),挑戰文翠珊政府的脫歐程序。(路透社)

重要案例 將奠定行政立法關係

說回案件本身,文翠珊政府在高等法院敗訴之後,上訴到最高法院。案中一個關鍵之處,在於一條1972年的《歐洲共同體法案》。這條法案牽涉本地法,當時要由國會通過,但現在英國政府要啟動程序,退出歐盟,換言之會改動這條法案。政府的主要理據是,行政機關享有「皇室特權」(Prerogative Power),改動這條約也不用國會批准;但提出司法覆核的一方認為,行政機關現在等同推翻當年國會的決定,依照英國憲法上的「國會主權」原則,必須先得國會通過才可以。

雖然英國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向來重疊,首相及其內閣大臣同時亦是國會議員,但在今次的司法覆核案帶出了重要問題,到底哪個機關可以決定脫歐此等事關重大的涉外關係。英國的法律體制非常獨特,沒有一部成文憲法,憲法的原則都是由過往的案例和國會法案組成。換個角度看,這宗司法覆核案的裁決,亦將會進一步確定英國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權力劃分。難怪曼徹斯特的教授湯馬斯(Robert Thomas)形容,這宗是英國最重要的憲法案件,「這是重要的憲法議題,根據一場脫歐公投,考驗國會、法院和政府的關係」。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