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被裁定為「的士」 或重創共享經濟發展 「除非法例改變」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周三(12月20日)裁定,Uber屬於一般交通服務供應商,而不僅是一個叫車應用程式,Uber將受到歐盟交通運輸法例的規管。
今次Uber敗訴,意味共享經濟產業,當中還包括共享單車、共享民宿等,將會受到更大監管。不過現行監管措拖事實上不合時宜,強行將Uber當成一般的士服務加以規管,大大窒礙了這種自由經濟模式的發展。
Uber主張是科技平台,連繫乘客與獨立的司機,又表示大部分服務項目都受到現行法例的規管,不過,歐盟法院反駁指Uber司機並不屬於專業司機,而且他們是使用自己車輛做生意。法院首次指明,「透過手機應用程序連繫人們與非專業司機」是運輸服務的一部分,並不是單純的數碼服務。
共享經濟正處於發展蓬勃的時期,不過在缺乏法例監管的情況之下,不少企業的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因此而得不到法例保障。就在日前就發生一宗悲劇,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戴啟思(Philip Dykes)女兒麗貝加(Rebecca Dykes)上周六(16日)在黎巴嫩,被Uber司機海索(Tarek Hesso)姦殺。
而事實上除了Uber外,其他共享經濟企業都不時有此類事件在世界各地發生,令不少國家決心正視這些企業的法例規管不足問題。不過現行法例對這些新興企業作出規管又是否適合?
多國法律不合時宜 恐扼死「零工經濟」
在日漸盛行的「零工經濟」下,Uber、Airbnb等企業的角色是一個平台,連結所有服務或資源提供者和需要者,快速配對雙方需求而達到互惠。這種模式原意是透過互聯網和手機程序的普及,為打工仔提供不受工作時間、地方、實體公司等等限制的工作環境。不過當這些平台愈來愈發展蓬勃,更加威脅到傳統行業的生態後,引起的反響就愈來愈大,大到各國政府都不能再忽視。
然而,畢竟「零工經濟」始終是新興經濟模式,各國現行的法律仍未能為這種經濟模式提供有效而且合時宜的法律框架和規管。
「零工經濟」(gig economy):指的是在互聯網盛行之下,人們以自僱形式自行選擇為不同人提供所需服務,例如出租自己住屋、或利用自己的汽車提供接載服務等。而他們會利用網站或應用程序,與客戶簽訂合同。在零工經濟下,這些服務提供者的工時、以及服務或產品的收費準則等等相對靈活自決,基本上只要服務提供者與客戶達到共識便可,故「零工經濟」又名按需經濟(on-demand economy)。Uber、Airbnb這些服務供應商平台正是為打工仔提供了「零工經濟」的工作模式。
歐洲多國掀禁Uber浪潮
Uber在2011年開始進行歐洲市場,由於業務與傳統的士市場相沖,因此多個國家都為此掀起訴訟,歐洲聯盟委員會曾呼籲成員給予空間讓新式企業發展,惟效果不大。
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荷蘭和比利時已禁用平價叫車服務Uberpop;丹麥政府推行新法例規管的士,Uber隨即於今年4月18日宣布退出在丹麥近3年的業務。倫敦交通局(TfL)今年九月稱Uber不是「合適和符合規則的」營運商,拒絕為其發放今年9月30日以後的營運牌照,Uber已提出上訴。
要Uber繼續生存 「除非法例改變」
Uber在丹麥有約2,000名司機,約30萬人正使用其手機程式。丹麥政府新推出的法例規定的士必須要裝有座椅佔用傳感器和計程錶,令Uber敗走,2,000名司機首當其衝,而乘客亦受到影響。
Uber退出丹麥公司業務時曾發表聲明指:「除非法例改變,否則我們很難在丹麥營運,我們會繼續與政府協商,希望他們修改法例,讓丹麥人能享受像Uber般的嶄新科技。」
Uber這個平台為不少人帶來方便和效益,更有利市場競爭。當下最大問題是欠缺合時宜的法例。強行以一般交通運輸法例對Uber作出規管,不但窒礙「零工經濟」,更同時拖垮嶄新科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