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首相貪腐案:25項控罪表面罪名全部成立
撰文: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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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吉隆坡高庭星期三(10月30日)裁定,前首相納吉布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簡稱一馬公司)貪腐案的25項控罪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抗辯。
「當今大馬」報道,納吉布面對的25項控罪包括四項濫權罪名和21項洗錢罪名,涉及金額為22億7000萬令吉(約40億港元)。
高院法官說,控方成功證明納吉布的25項控狀的表面罪名。
法官先是宣判納吉布四項濫權罪表罪成立,之後再宣判21項洗錢罪表罪成立。在接下來的抗辯程序,納吉布選擇在證人欄內宣誓供證和答辯。
法院擇定12月2日開始審理辯方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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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項濫用職權的控罪中,納吉布被控於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在吉隆坡武吉錫蘭的大馬銀行犯下罪行。至於21項洗錢罪名,納吉布被控於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間在同一家銀行犯下罪行。
納吉布於2018年9月20日被提控,審訊於2019年8月28日開始。
納吉布之前已因SRC刑事案罪成,目前正在監獄服刑。他原本的刑罰是坐牢12年,之後獲特赦局減刑為六年,罰款也從2億1000萬令吉減少至5000萬令吉。
納吉布10月24日為一馬公司醜聞道歉,但他堅稱自己無辜,並將責任推給流亡海外的富豪劉特佐以及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高層人員。
馬來西亞政府正在草擬一項新法案,以允許替代刑罰,讓特定罪犯以「居家服刑」來代替坐牢,引發外界質疑政府有意放過納吉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