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受賄近5000萬 判監14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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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報道,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21日(周二)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受賄一案,對張敬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敬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報道指,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張敬華利用擔任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鎮江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府秘書長,江蘇省政府副省長,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兼南京市江北新區黨工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984萬餘元,其中1676萬餘元未實際取得。
武漢市中級法院認為,張敬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張敬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為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