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明年元旦起實施《外國國家豁免法》 港澳適用
中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9月1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預定明年元旦起實施,港澳適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解釋,外國國家豁免制度是指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案件,基於「一定原則不予管轄」,或者可在「特定情形下予以管轄」的專門制度安排。
負責人說明,一般情況下,屬地管轄是一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同時,輔之以其他一些必要的管轄原則。過去各國基於國家主權平等,「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理念,普遍採取絕對豁免原則。不過1950年代以後,國家越來越多地以民商事主體身份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為了保護本國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一些國家轉向實行限制豁免原則。
「可以行使管轄權」涉及的範疇,包含外國國家明示就特定事項或者案件接受管轄;進行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因勞動或者勞務合約履行引起的訴訟;有關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訴訟以及仲裁相關事項等。
該負責人指出,該法關於中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情形的規定是較為嚴格的、特定的,並且與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通行做法總體上保持一致。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曾受訪表示,實行限制豁免原則已成為國際立法的趨勢,但「立法缺失造成我國當事人權益無法通過國內司法機關獲得救濟,我國政府卻作為被告在外國法院被頻頻起訴,這遠遠落後於我國對外交往的實際需求,導致在國際交往中處於劣勢地位」。
馬一德認為,長遠來看,採取限制豁免原則將向外國投資者展示中國政府負責任的態度,為保護其投資提供穩定預期,助力中國新一輪對外開放,以及「一帶一路」倡議深化發展。
《外國國家豁免法》具有司法和外交雙重屬性 港澳也適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指出,因國家豁免屬於國家對外事務範疇,因此香港、澳門兩特區有責任適用或實施相關政策。
根據《外國國家豁免法》第三條規定,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中國的法院享有管轄豁免,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意及,中國法院原則上不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行使管轄權,但符合該法規定情形的,即可行使管轄權。
同時,該法還規定外國國家財產享有司法強制措施豁免,因此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中國法院亦不得對其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負責人表示,外國國家豁免法是一部具有司法和外交雙重屬性的法律,該法的訂定一是有利於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助力高水平對外開放;二是有利於貫徹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維護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三是有利於填補法律制度空白,加快完善中國涉外法律體系;四是有利於發揮司法審判在涉外領域的職能作用,提升涉外司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