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前夕中辦印發新規: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下稱《規定》),並通知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通知提到,《規定》吸收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鮮經驗,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對於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據指,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應當結合實際分類施策,嚴格執行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辭職、職務任期、退休等有關制度規定,暢通幹部下的渠道。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規定》定義了幹部在何種情形下會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這些情形包括了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理想信念動搖,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還有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對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的;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以及有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以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等。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亦曾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並提到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相比當年的十條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今次新印發《規定》提到的情形增至十五條,特別強調了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以及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不適宜擔任現職。
《規定》指,當局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個月內辦理調整幹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手續,如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予以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