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 擬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制度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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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外商投資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法律有效實施,司法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日前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地方政府不得以換屆為由對外資企業毀約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徵求意見稿還進一步細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保護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

徵求意見稿又明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的具體情形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根據法律以外的依據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

此外,徵求意見稿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非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備受關注的《外商投資法》在今年兩會獲得表決通過,有2929票贊成,8票反對,8票棄權。新法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資料圖片)

而為規範外商投資管理,徵求意見稿作出四項規定:

一是中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可以不受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有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限制。

二是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的,按照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明確了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內限制投資領域的審核機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審核外商投資是否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比、高管人員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對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時已經審核的,不再重複審核。

四是從規範外商投資信息報送、盡可能減輕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負擔的角度,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台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台灣同胞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