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修訂前海條例:成立理事會設港澳代表 擁獨立財政權

撰文: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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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對《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全面修訂,將會作出多項改變,包括會將前海管理局改為前海管理機構,並成立理事會,其中會有港澳人士代表;而前海管理機構將具有獨立的財政管理權。

深圳計劃將前海管理局改名,增加操作的靈活性。(VCG)

5月7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網發布對《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下簡稱《條例》)的修訂徵求意見稿,當中對前海管理層的決策權及財政權有不少的改變。

《條例》繼續沿用目前法定機構管理的模式,但將前海管理局名稱模糊化為前海管理機構,認為可以增加實踐操作的靈活性。在決策方面,《條例》的重大變化是將法定機構通行的理事會決策機制引入,在前海管理機構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借鑑香港的經驗,由法定機構決策、執行機構組織實施、監督機構實行監督,起草說明指出會「高度重視權力的相互制衡」。

《條例》規定,理事會承擔研究審議前海合作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修改理事會章程,研究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審定機構設置、薪酬標準、下屬企業設立註銷等決策職能。其中,理事會決策職責與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決策職責之間有區別。

人員組成上,理事會體現深港合作的特點,理事長由市政府任命,前海管理機構正職負責人為執行理事長,其他理事由理事長從政府代表、行業代表、有關專家以及港澳人士中提名,市政府任命。

前海管理機構未來或將擁有獨立的財政管理權。(VCG)

此外,《條例》在前海的財政管理制度上也作出改變,明確在前海合作區內設立一級財政和金庫,前海管理機構具有獨立的財政管理權,負責金庫管理,編制本區域內財政預算。

《條例》還新增授權前海管理機構可設立相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管理職能機構,負責具體履行前海管理機構的各項職責,對部份功能較為完備的內設機構,相應重組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能局,按照法定機構模式管理運作。目前,前海管理局已經產生第一個下設的法定機構──前海地方金融監管局。此外,《條例》對政府採購管理進一步自主放權,允許前海管理機構自主決定採購方式和採購條件並自行組織採購。

另外,《條例》亦提出,前海合作區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可以依法委托企業代建、明確規定土地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以及新增規定鼓勵粵港澳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在前海聯合設立機構,為跨境電子簽名認證提供互認服務等。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