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煤吃煤、受賄逾1.08億元 國家能源集團原副總李東被判無期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東,被控受賄逾1.08億元人民幣,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周二(16日),李東受賄案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李東利用擔任國家能源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煤炭採購、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合共折合人民幣1.08億多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法院認為,被告李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東部分受賄犯罪是未遂,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李東現年64歲(1960年1月生),1982年畢業於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地下採煤專業,獲學士學位;1997年、2005年先後獲遼寧工程技術大學採礦工程專業的工學碩士、博士學位。
今年1月9日,央視專題片《持續發力縱深推進》第四集《一體推進「三不腐」》播出,李東修身不正、靠煤吃煤的案件詳情被披露。專題片介紹,李東靠煤吃煤,一塊是在煤炭運銷方面,另一塊是在煤機設備的招標採購方面。「2006年,李東調任原神華集團副總經理,牟利的『主戰場』也隨之轉到了自己分管的煤炭機械設備采購領域。」
專題片解說詞稱,原神華集團在招標採購上有一整套嚴格的制度程序,然而李東卻不顧各方非議,親自下場直接插手干預,甚至有一次,一間向他輸送了利益的企業未能中標,李東竟強行要求下屬找個理由廢標重招。「他的用權任性,也反映出對國企領導幹部的監督,仍然是一個亟待加強的薄弱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