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在700公里外」 男子涉殺2人坐冤獄22年 提國家賠償3772萬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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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7歲的雲南男子李金被控於1994年在一個火車站殺害2名旅客,於1997年遭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最終於2017年出獄並提出申訴,直到2023年才獲得平反。

李金的被羈押時間實際近22年,他近日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申訴支出,共計377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李金近日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申訴支出,共計3772萬餘元人民幣。(《上游新聞》)

內媒《上游新聞》報道,1994年10月14日凌晨,雲南的元謀火車站招待所發生一宗搶劫殺人案,兩名旅客被發現在房間內遭搶劫殺害。

次年9月,李金被帶走收容審查;1996年4月,家住元謀的普發成、普發能兄弟也被帶走審查,3人被指共謀搶劫殺害兩名旅客。

1997年2月,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李金和普發成死刑、普發能死緩。3人上訴後,經四川高院發回重審,成鐵中院更審改判李金無期徒刑、普氏兄弟無罪。

李金再次上訴,同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四川省高院審理後認定,李金夥同他人搶劫殺人,維持無期判決。

1994年10月14日凌晨,元謀火車站招待所發生一宗搶劫殺人案,兩名旅客被發現在房間內遭搶劫殺害。(《上游新聞》)

「口供都是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的」

對於四川省高院判決中將口供作為唯一定罪證據使用,李金出獄後表示,相關口供都是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的,「當時的辦案警察要我承認事實,如果在法庭上翻供回到看守所也會『收拾我』,我進入監獄後就從來沒有承認過這些事情,減刑申請都是獄友幫我寫的」。

案發時人在700公里之外打工

經多次減刑後,李金於2017年7月出獄,其被羈押時間實際達21年9個月又10天。李金出獄後再次提出申訴,並稱案發時他人在700公里之外的雲南盈江縣打工。

李金的律師在接案之後對李金反映的不在場事實進行了核查,指「我們找到了李金當時的僱主方某,他也確認1994年元謀發生搶劫殺人案時,李金還在距離元謀近700公里的盈江,根本不可能有機會犯案」。

2020年6月,四川高院啟動再審程序,認定現場無客觀證據指向李金作案,認定其夥同他人犯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2023年12月,四川高院改判李金無罪。

李金。(《上游新聞》)

本月5日,李金的代理律師向四川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申訴合理支出,共計3772萬餘元,並要求四川高院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

李金透露,在去年年底改判無罪後,他並未出去打工,目前靠低保度日。

28歲失去人身自由,直到50歲才刑滿釋放。如果沒有含冤入獄,這近22年我應該結婚生子,過著平常的日子,而不是在冰冷的鐵窗和森嚴的高牆下度過。我失去太多了東西了,按規定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