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尋釁滋事罪 最高法邁出關鍵一步

撰文:泉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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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有關尋釁滋事罪的討論不時成為社會熱點,既有人大代表多次呼籲廢除尋釁滋事罪,也有法學界一再提出該罪有淪為「口袋罪」的風險。8月16日,《人民法院報》在第四版刊發了一篇文章,題目是《關於「新時代農村刑事犯罪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影響」暨「尋釁滋事行為的刑事規制」課題在浙江、福建的調研報告》,署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該調研報告因涉及尋釁滋事罪,很快引發關注。

文章開篇呈明瞭這份調研報告的緣起——2023年5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滕偉先後在浙江省金華市、紹興市和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就「新時代農村刑事犯罪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影響」「尋釁滋事行為的刑事規制」課題進行了調研,通過實地考察「楓橋經驗」「龍山經驗」發源地、生態文明司法實踐創新基地,走訪基層法庭,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基層司法人員座談,獲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以此材料為基礎,形成了這份調研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和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林定國Facebook)

該調研報告由兩部分組成,外界普遍關注的是第二部分,也即與尋釁滋事罪有關的部分。該報告寫道,尋釁滋事罪是實踐中常見多發犯罪,近年來該罪名有被泛化適用的傾向。為準確適用法律,對該罪適用情況進行了調研。

過去十年中,浙閩兩地農村尋釁滋事案件數量均排在各類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絕大部分系年輕人,其中又以外來務工人員或無正當職業者居多,因酒後肇事、賭博引發的犯罪常見多發。因違法上訪而被以該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調研中發現,該罪認定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被告人的主觀動機難把握,容易陷入客觀歸責;二是對違法信訪行為能否以本罪論處認識不一;三是因邊界不清導致容易被泛化適用的傾向明顯;四是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分較難;五是行刑銜接不暢,容易導致行政違法行為被拔高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我們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的尋釁滋事案件。」

要知道,這是最高法首次提及尋釁滋事罪「有被泛化適用的傾向」,以及點明該罪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分化而來,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條規定的一種罪行。因為流氓罪規定比較籠統,在司法實務中難以界定,刑法幅度過寬,極容易造成量刑時畸輕畸重,嚴重影響到司法適用的準確性,也違反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所以1997 年修訂的刑法將對流氓罪進行了拆分,分為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2020年1月6日,山東濟南曆下區人民法院對彭博尋釁滋事案進行一審開庭並當庭公開宣判。(濟南中院)

拆分出來的尋釁滋事罪,也並沒有能避免「流氓罪」本身的模糊性,進而產生被濫用、「口袋化」的傾向。比如2019年廣西柳州一韋姓男子,因將戶口本上兒子的名字改為「韋我獨尊」併發送朋友圈,被警方以尋釁滋事行為予以行政拘留;再如,2018年山西運城一女子因拍攝城管列隊行進視頻,配了據稱不合時宜的音樂並上傳抖音,也被認定為尋釁滋事;還有2022年蘇州女孩因穿和服而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帶回派出所,並進行長達五個小時的批評教育、寫了書面檢查後才被放回;而那些因多次上訪或在網上發帖、在公共場所塗鴉或展示標語等,被確認為尋釁滋事的,更不在少數。

最高法調研報告發出後,有法律學者發文表示,尋釁滋事罪並非自誕生起,就成為一些地方應對信訪、上訪、纏訪者的「法律利器」。2011年,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全國一審程序中尋釁滋事案僅892件,到2019年卻攀升至43776件。也因此,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尋釁滋事罪被泛化適用並非緣於立法,而更多是執法和司法因素。此外,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之後,一些地方領導感慨,應對信訪、上訪、纏訪者的「法律工具」和「政策工具」少了。也正是自那以後,尋釁滋事罪案件數量呈現遞增趨勢,並從一個「小眾罪名」迅速發展成為「常見多發個案」。

面對民眾反應強烈的這一問題,這一次,最高法無疑邁出了關鍵一步。希望以此作為第一步,能不斷優化、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