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中共嚴控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

撰文:應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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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意在強化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

《規定》所針對的對象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指的經商辦企業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

據《人民日報》稱,領導幹部職務層次愈高要求愈嚴,綜合部門嚴於其他部門。《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產生的經商辦企業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領導幹部報告情況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

《規定》可視為2012年18大以來中共一系列反腐倡廉舉措的最新升級。近年來,一些地方已有進行試點,比如2015年上海市便公布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2016年北京市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今次《規定》是中共在中央層面的正式要求,顯示出追求廉政的信號。

中共反腐力度不減。(VCG)

微信公眾號「新京報評論」在評論文章《「管好配偶子女」,嚴守公權力姓「公」底線》中寫道,「從近年來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各級巡視工作中所發現的問題來看,以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徵的『一家兩制』、官商一體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領域還不同程度存在,成為官商勾結、錢權交易和不當利益輸送的一個比較突出的豁口」,「這些行為不僅放大了廉政風險,也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營商環境,屬於社會深惡痛絕的一種現象」,「從嚴禁領導幹部經商,到逐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經商行為,其背後的實質都是要加大對公權力的約束,防止權力不當溢出變現,堅決守住公權力必須姓『公』的底線」。

誠如斯言,公權力的關鍵和正當性在於公共利益,在於為人民服務,若公權力在一些官員手中淪為家族牟取商業利益的工具,不僅背離公權力的初衷,而且會破壞公平,激化社會矛盾,擾亂世道人心,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危及政權的合法性。古往今來,類似教訓不勝枚舉。一個社會反腐能走多遠,往往取決於能否有效遏制裙帶式腐敗。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條道。今次《規定》在市場經濟日趨發達的背景下要求官員「管好配偶子女」,至少說明對此問題有清醒認知。

不過,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共其實已經出台不少類似規定。1984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要與群眾合辦企業的通知》,以官商、官工分開作為原則。同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對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幹部經商作出嚴格限制,禁止他們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198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嚴格限制縣、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2000年1月,中紀委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要求,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非法利益。2004年2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造條件、親屬在本人管轄範圍內經商。

這幾個例子還只是簡單列舉下,但已反映出過去40年,中共關於嚴格限制領導幹部親屬經商的規定不在少數,並因應時代變化而調整具體規定。既然如此,那為何從近年來的反腐行動來看,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甚至家族腐敗的情況依然嚴重?關鍵在於執行。中共所作出的一系列限制領導幹部親屬經商的規定屬於黨內法規,法規的生命力在於有法必依,知行合一。

當然,從過去40年的實踐來看,光是靠中共黨內紀檢機構的查處還不夠。畢竟,中國那麼龐大的一個國家,領導幹部又那麼多,如果只是靠中共紀檢機構的內部問責,勢必心有餘而力不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若想有效遏制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或裙帶式腐敗的問題,構建一個廉潔的政府和社會,還有賴於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