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獲刑18年 中共能否解除公眾的疑慮?

撰文:蘇天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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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任志強案公開宣判,任志強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四罪並罰,被判刑18年。作為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和敢於發聲的「任大炮」、網絡名人,任志強獲得今天的刑期引起世人的廣泛關注。

據官方通報:法院審理查明,被吿人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餘元人民幣;收受賄賂125萬餘元人民幣;挪用公款6,120萬元人民幣;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人民幣,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人民幣,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人民幣。

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任志強案宣判。(多維新聞)

從通報來看,任志強所犯四宗罪清晰明瞭,除非完全不信任檢察機關的調查,法院對任志強所犯罪行的審判,似乎沒有多少可異議的空間。並且「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單單從公開信息看,任志強自身對法院的審判亦表認同。

不過,由於任志強案事涉敏感議題,外界對此次法院的審判總會有不同的看法。如《紐約時報》就有文章表示,「這一嚴厲懲罰的目的在於壓制異見。」世人有此解讀,自然與任志強的一系列言行有關。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國爆發期間,網上流出了一篇據傳是任志強所寫的文章,該文章毫不留情對中國政府的防疫措施進行了十分嚴厲的批判,一時讓不少人驚訝錯愕。而這篇文章傳出不久,在今年3月份就傳出任志強被逮捕的消息。那時就有不少人認為,任志強是因言獲罪。

7月23日晚,北京市西城區「廉潔西城」微信公眾號發佈消息,西城區紀委監委對北京市華遠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並且在西城區紀委監委通報中提到,「任志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文章,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歪曲黨史、軍史,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從中外界不少人認為,任志強被查確實或多或少與其所發表的不當言論有關。

其實,在2016年任志強即因對「央視姓黨」提出批評,而受到北京西城區的黨內懲處。2016年2月29日晚,北京市西城區委下發《關於正確認識任志強嚴重違紀問題的通知》。2016年5月,「任志強由於多次在微博、博客等網絡平台和其他公開場合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方面的錯誤言論,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經西城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區委批准,決定給予任志強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由上可知,敢於說話的「任大炮」確實因為自己的一些出格言論,而受到相應中共黨紀懲處。不過要注意的是,任志強早前是中共黨員,違反中共黨內規定,被中共黨紀處罰,並不令人意外。

今次他被判18年有期徒刑是十分嚴厲的懲處,但這不宜與他的批評言論簡單聯繫。今年7月中國外交部發布了《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謬論及事實真相》,其中寫道:「在中國,任何人不可能因為僅僅發表言論就受到處罰或刑罰。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哪些行為構成犯罪,被定罪的前提必須是觸犯了刑法。極少數人出於不可吿人的目的,造謠稱他們在中國『因言獲罪』,經不起事實推敲。」雖然有些人會對此說法提出質疑,但客觀來看,這一說法應該符合基本的事實。任志強案的情況便是如此,無論該案怎麼受爭議,他的經濟問題的確是基本事實。

也就是說,如果任志強沒有以上所說的犯罪事實,真能兩袖清風,潔身自好,只有不符中共黨內紀律的爭議言論,他不太可能被捕,更不會被判刑18年。言論至多是任志強被調查的引子,真正決定其刑期的還是任志強自身的犯罪事實。不少人對因言獲罪有疑慮,對任志強案感到擔心,多數時候並非認同任志強,而是因為沒有感受到中共官方所說的「在中國,任何人不可能因為僅僅發表言論就受到處罰或刑罰。」對此,中國執法機構應該加強自律,使用權力時保持謙抑精神,提高執法的現代性,讓這句話所傳達的法治精神在中國真正變成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