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被控貪污受賄等四罪名 判囚18年 稱服從判決不上訴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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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周二(22日)早上一審宣判北京華遠集團前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
任志強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判決書指,任志強在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元、收受賄賂125萬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以及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元。

任志強涉嫌貪污罪、收賄罪等四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資料圖片)

法院認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

現年69歲的任志強是中共知名「紅二代」,屢在網絡上發表批評時政的言論而被稱為「任大炮」。任志強早在在2016年2月,就因在微博上質疑「黨媒姓黨」而被封禁帳號,並且一度被處分留黨察看一年。

及至今年4月7日,中紀委國家監委在任志強離奇失聯一個月後發出通報,證實任志強正接受北京市紀委監委審查與調查。官方其後再通報,指出任志強有多項違紀違規,包括「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吃喝,違規持有、使用公款購買的高爾夫球卡」、「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違規使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長期無償使用社會商人提供的辦公場所及住房,通過關聯企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取鉅額利益」、「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家風敗壞,家教不嚴,夥同子女大肆斂財」,決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