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國歌法》設追溯期與否交由港澳本地立法處理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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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11月4日)下午表決通過,在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據《商台新聞》報道,全國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表示,設立追溯期與否,有待香港及澳門本地立法時處理。
何紹仁稱,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體現中央依照憲法及基本法對港澳實施全面管治權,認為兩地應當按照基本法和《國歌法》,及時完成本地立法,確保國歌法得以全面貫徹實施。他又指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及機制。至於設立追溯期與否,有待香港及澳門本地立法時處理。
回應記者相關提問時,何紹仁補充說,《國歌法》設立追溯期與否,有待香港及澳門本地立法時處理。
羅范椒芬:不應過後才抽掅
據知,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討論時,個別代表發言支持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內容並亦無提及設追溯期。另外,當時港區人大代表羅范椒芬表示,沒必要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設立追溯期。她補充,香港奉行普通法,要在特殊情況才會設立追溯期,「有人想發洩(不尊重國歌),不應過後才抽掅他們」。
《國歌法》草案今年6月首次交付全國人大常委審議,隨後於9月1日在全國人大常委表決通過,並在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至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